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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公布司法解释 明确企业破产债务人财产范围

发布时间:09-13  浏览数:1019 【Clo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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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9月12日电(记者杨维汉)最高人民法院12日对外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这部总共48条的司法解释自2013年9月16日起正式施行。
司法解释分别从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中债务人财产界定、撤销权、取回权、抵消权、债务人财产的保全解除和执行中止,以及有关债务人衍生诉讼的审理等多个角度,对涉及债务人财产的相关问题作出了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表示,司法解释的出台对于准确把握债务人财产范畴,积极有效追收债务人财产,避免债务人财产不当减少,实现债务人财产最大化和债权人利益保护最大化,保障企业法人市场退出中全体债权人的公平有序受偿,维护经济社会和谐稳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最高人民法院非常重视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的起草工作。这部司法解释作为企业破产法系列司法解释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在广泛征求立法机关、行政机关、专家学者等意见,经过充分论证后制定完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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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范志强律师——山东万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多次荣获青岛市优秀律师、青岛市司法系统先进个人,现任青岛市第九届律协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考核委员会委员、医疗健康专业委员会委员、诉前调解员,曾任青岛市信访法律专家组成员。范律师长期致力于民商法、侵权责任、劳动人事理论研究和实践,在合同法人损索赔、婚姻继承、劳动人事领域有专长。自2004年开始执业至今,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常年法律顾问,成功办理案件累计达800余件,包括处理多起重大疑难、有影响力的诉讼案件,受到客户称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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