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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即墨交通事故伤残六级获赔超50万

发布时间:09-15  浏览数:1835 【Clo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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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月,王某某受刘某所雇,驾驶属于刘某装载机行驶即墨普东镇时,与委托人驾驶摩托车相撞,致车损及委托人受伤。交警认定,王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委托人承担次要责任。刘某与青岛某工程公司签订租赁协议,将该装载机连人带车一并租赁与青岛某工程公司。

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委托人伤残构成一处六级、一处九级、二处十级。经开庭审理,即墨市人民法院基本采纳我方代理意见,作出(2012)即民初字第44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刘某、青岛某工程公司连带赔偿51347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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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范志强律师——山东万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多次荣获青岛市优秀律师、青岛市司法系统先进个人,现任青岛市第九届律协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考核委员会委员、医疗健康专业委员会委员、诉前调解员,曾任青岛市信访法律专家组成员。范律师长期致力于民商法、侵权责任、劳动人事理论研究和实践,在合同法人损索赔、婚姻继承、劳动人事领域有专长。自2004年开始执业至今,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常年法律顾问,成功办理案件累计达800余件,包括处理多起重大疑难、有影响力的诉讼案件,受到客户称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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