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条例修订前认定工伤修订后解除合同如何享受待遇
发布时间:09-28 浏览数:2542 【
Close】
来源: 山东工人报
修订后的《工伤保险条例》于2011年1月1日生效实施,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工伤能否适用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在实践中主要有如下观点:
对于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工伤,如果工伤认定在新修订的条例生效后仍未完成的,工伤的认定程序、认定范围、赔偿标准等均应当适用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第67条的规定,这一点是没有争议的。但是,对于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工伤,如果工伤认定在新修订的条例生效前已经完成,但是劳动关系解除发生在2011年1月1日之后,也就是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生效之后,那么其赔偿标准应当按照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还是修订前的《工伤保险条例》执行,在这一点上是有争议的。
笔者认为,依据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第67条规定:“本条例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本条例施行前已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本条是对该条例溯及力的规定,其溯及力仅追溯到“本条例施行前已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情形,因此,对于本条例实施之前已经完成工伤认定的,本条例没有溯及力,因而其相关工伤待遇赔偿标准等事宜也应当按照修订前的《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执行。(于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