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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不依法受理怎么办?

发布时间:09-28  浏览数:2270 【Clo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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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条规定, 劳动仲裁受理的范围包括:

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实践中,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能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劳动争议案件不予以受理,甚至还不出具书面不予受理的决定,劳动者如何应对呢?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9条规定,对于此类情况,律师建议可将仲裁申请书等证据材料通过EMS邮寄至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该委收到仲裁申请等证据材料五日后,可直接向劳动合同履行地法院或用人单位所在地法院起诉。





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9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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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范志强律师——山东万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多次荣获青岛市优秀律师、青岛市司法系统先进个人,现任青岛市第九届律协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考核委员会委员、医疗健康专业委员会委员、诉前调解员,曾任青岛市信访法律专家组成员。范律师长期致力于民商法、侵权责任、劳动人事理论研究和实践,在合同法人损索赔、婚姻继承、劳动人事领域有专长。自2004年开始执业至今,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常年法律顾问,成功办理案件累计达800余件,包括处理多起重大疑难、有影响力的诉讼案件,受到客户称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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