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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密秘案件中保密措施的证明

发布时间:09-29  浏览数:2260 【Clo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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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民营经济律师网 作者:杨百林(京衡律师)



涉商业秘密案件中对于商业秘密是否成立要求具备的要素之一,就是商业秘密的所有权人已经采取了保密措施,所有权人要完成已经采取了保密措施的这个证明,并为司法机关所接受;能够完成这种证明的,涉案的经营信息和技术信息才能被认定为法律意义上的商业秘密,这是商业秘密民事诉讼和侵犯商业刑事案件需要解决的先决问题。

法律并没有规定保密措施的程度,因此,保密措施是相对的,只要能被认为是合理的,即可被视为既足。

笔者认为,所有权人对保密措施的证明内容可以大致包括以下方面:

1、在单位内部告知商业秘密的存在,进行明文规定和通告,明白告知全体员工本企业商业秘密的存在和泄密的严重责任,这项工作应当与生产经营一同重要,并要有相应文件记载。

2、建立专门档案,建立保密机构,制定相应的保密规则,加强文件的管理,对文件进行编号、划分等级、配置必要的保密、防范设备。

3、限定接触商业秘密人员的范围,作为纪律与相应员工的岗位相关联,并在合同中有所体现。如将商业秘密的一道工序或一个配方分解成若干部分,只其一部分人接触一部分,而不能同时接触另一部分。

4、签订保密协议。与掌握、接触商业秘密的员工和关键人员签订保密协议,明确保密的要求、范围、期限、违约责任。

5、签订竞业禁止协议。与掌握、接触商业秘密的管理层和关键人员签订竞业禁止协议,明确在职期间和离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将所知悉的商业秘密应用到与本公司所从事行业性质相同、相类似、能引起竞争关系的其他任何单位,明确要求、范围、期限、违约责任,以及竞业禁止补偿条件等。

以上4、5两项可以合并签订。

6、划定单位内的保密区域,并对外来人员进行登记和采取限制措施。这也要在相应文件中体现出来。

7、掌握向供应商、批发商、转包商及顾问、律师披露信息的时间、方式、范围、收回条件、提出保密要求、在合同中订立保密条款和违约责任。

8、对项目、工地、生产加工场所进行监督检查,要求合作客户必须遵守保守商业秘密的约定,并可以要求客户提供一定的保密担保金。

以上方面是商业秘密所有权人在民事诉讼和刑事举报中必须完成的一项重要证明内容,这要求这些证明内容要以可视、可检的形式能够提交到法庭和公安机关,通常表现为文件、公司保密规章制度、合同、协议、照片、电子文档等,重大的商业秘密还可以采取公证、律师见证的方式进行。证明时应当坚持数量和质量并重的原则和做法,仅有少量规定制度的证明力会弱于既有规定制度又与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人所签合同的证明力,这通常是好理解的。

保密措施是相对的,各个企业的商业秘密内容形式所异,法律无法作出划一的标准,因此整个证明过程应当围绕以下要点进行:

1、涉案商业秘密通过正当的途径和方法是无法获取的;除非用非法手段或违约或花极大金钱代价才能获取。

2、权利人采取的保密措施已经充分证明权利人对该商业秘密从一开始就具有高度的防止商业秘密被非法窃取的保密意识。

3、所有的文件、规定、合同、协议已经明确地证明侵权人所掌握的商业秘密是以非法手段获取的,并且明显地已经构成了对之前所签协议的违反。

4、自己证明的同时,还应注意要排除侵权人从任何“正常的公开的渠道”获取涉案商业秘密的一切可能性,封闭其一切遁词。

商业秘密保护的重要性无论如何夸大都是不过分的,据资料统计,当今世界上秘密的内容比例是军事只占约38%,其余的都是商业秘密,巨大的经济利益仅是其中一部分而已,有的涉及国家的经济安全和战略利益的安全。当然这是针对商业秘密构成企业核心资产的企业而言的,失去了商业秘密轻者会使企业会失去谈判筹码,重者会直接被对手赶出市场,扫地出门,这对企业而言,其实是十分血腥的。

间谍手段被运用于商业秘密盗取在发达国家早已不是秘密,国外曾有一窃密案件,行为人将一束激光打到谈话上正在谈话房间的玻璃上,会议上谈话人的说话声波会引起玻璃震动,使反射回的激光发生细微的变化,再利用光电变换手段变成相应电信号,就能复原谈话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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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范志强律师——山东万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多次荣获青岛市优秀律师、青岛市司法系统先进个人,现任青岛市第九届律协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考核委员会委员、医疗健康专业委员会委员、诉前调解员,曾任青岛市信访法律专家组成员。范律师长期致力于民商法、侵权责任、劳动人事理论研究和实践,在合同法人损索赔、婚姻继承、劳动人事领域有专长。自2004年开始执业至今,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常年法律顾问,成功办理案件累计达800余件,包括处理多起重大疑难、有影响力的诉讼案件,受到客户称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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