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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如何应对员工乱请病假?

发布时间:09-29  浏览数:1798 【Clo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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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常有员工通过熟人关系取得医院病假条后向用人单位请病假。针对此类事情,用人单位如何预防和处理?

律师认为,用人单位应做好两方面工作,具体如下:

一、事前预防

1)完善规章制度

完善规章制度,包括明确规定二方面:一是要明确规定请病假的程序及必须提供的材料,如规定员工请病假需提供的材料包括医疗费单据、门诊病历(住院病历)、盖有医院专用章的病假条并有医生签名;二是要明确旷工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情形之一,单位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注意的是,规章制度应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经过民主议定程序,才能有效。实践中,最有效的办法,就是规章制度让员工学习后签字确认。

2)确认员工通信地址,明确约定按通信地址送达通知、文件等的法律后果。

二、事后处理

对员工请病假,用人单位对其合理性有怀疑的,可先进行走访,再书面通知员工到指定的医院进行复查。若员工不配合复查的,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员工限期复工。员工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复工的,按旷工处理,符合规章制度规定严重情形的,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

附:《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关于加强企业伤病长休职工管理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第二条规定:职工因伤病需要休假的,应凭企业医疗机构或指定医院开具的疾病诊断证明,并由企业审核批准。伤病职工需要转入长休的,根据企业医疗机构或指定医院开具的疾病诊断证明,由企业劳动鉴定委员会(小组)作出鉴定,经企业行政批准。

第四条规定:“伤病休假职工不得从事有收入的活动。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企业不得聘用伤病休假职工。对利用伤病假从事有收入活动的职工,要停止其伤病保险待遇,不予报销医疗费,并限期返回单位复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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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深律师 NEWS
  •  范志强律师——山东万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多次荣获青岛市优秀律师、青岛市司法系统先进个人,现任青岛市第九届律协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考核委员会委员、医疗健康专业委员会委员、诉前调解员,曾任青岛市信访法律专家组成员。范律师长期致力于民商法、侵权责任、劳动人事理论研究和实践,在合同法人损索赔、婚姻继承、劳动人事领域有专长。自2004年开始执业至今,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常年法律顾问,成功办理案件累计达800余件,包括处理多起重大疑难、有影响力的诉讼案件,受到客户称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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