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房产行政登记诉讼委托人追回房产
发布时间:10-28 浏览数:1816 【Close】
委托人在青岛市市南区原有一套房产。2010年4月,委托人之女未经委托人同意,擅自将该处房产过户至自己名下,后又用于银行抵押贷款。因贷款逾期银行起诉,委托人才知悉房产已转移至其女名下。为追回房产,委托人委托范律师起诉。
范律师接受委托后,在青岛市房产交易中心调取了该处房产的登记档案。经与委托人核对,档案中所使用的身份证、户籍证明均为虚假,相关的材料的签名亦非委托人书写。本案在审理中,法院又委托司法机构鉴定确认档案中相关过户材料上的签名非本人书写。市南法院认为,涉案房屋转移登记非委托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转移登记错误,作出(2012)南行初字第61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其向委托人之女核发的房地产证。据此,该处房产重新回到委托人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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