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休产假享受什么待遇?
发布时间:10-30 浏览数:2534 【Close】
2012年4月18日国务院公布了第619号令《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其中第七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根据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女年满二十三周岁怀孕并按计划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两个月,即总共158天产假。增加的产假,视为出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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