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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入职30天内单位须申缴社保

发布时间:11-01  浏览数:1151 【Clo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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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烟台日报

本报讯(通讯员 孙冠群YMG记者任雪娜)今日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最近公布的《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正式施行。该《规定》着重对“五项社会保险费实行统一征收”、“入职30天内单位须申缴社保”、“用人单位未足额缴费可强制划拨”等多个方面作出详细规定,使职工权益得到最大限度保护。

  在征收险种上,《规定》 将原《办法》规定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三项保险,扩大为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全部五项社会保险。同时新增了社会保险申报事项,对单位的申报义务进一步明确细化。强调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暂按该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110%确定应缴数额。《规定》 同时特别明确了“五项社会保险费实行统一征收”,意味着今后凡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时,五项社保必须同时缴纳。此举将避免用人单位少缴漏缴社保项目的现象。《规定》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代缴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缴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滞纳金。用人单位不得要求职工承担滞纳金。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在查明欠缴事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发出社会保险费限期补缴通知,责令用人单位在收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补缴,同时告知其逾期仍未缴纳的,将按《社会保险法》规定处理,《规定》强调了对未按时足额缴费的用人单位可采取的强制措施,包括划拨、扣押、拍卖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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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范志强律师——山东万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多次荣获青岛市优秀律师、青岛市司法系统先进个人,现任青岛市第九届律协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考核委员会委员、医疗健康专业委员会委员、诉前调解员,曾任青岛市信访法律专家组成员。范律师长期致力于民商法、侵权责任、劳动人事理论研究和实践,在合同法人损索赔、婚姻继承、劳动人事领域有专长。自2004年开始执业至今,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常年法律顾问,成功办理案件累计达800余件,包括处理多起重大疑难、有影响力的诉讼案件,受到客户称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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