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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学生宫外孕致输卵管切除 诉男友赔偿获支持

发布时间:11-03  浏览数:2226 【Clo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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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法院网

中国法院网讯 (李永芝) 2013年,某职业学校2名高中生因朋友交往多次发生性关系,导致宫外孕出血过多,被迫将一侧输卵管切除,女生亲属无法接受现实,故将其男友诉至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5万余元。近日,顺义区法院审理了此案。

  原告小朱诉称:女生小朱和男生小张均17岁,属某职业高中学校的同学,二人系朋友关系。1至3月份,小张多次与小朱发生性关系。4月30日,小朱感觉腹部疼痛难忍前往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宫外孕,其左侧输卵管壶腹部破裂出血过多,经手术将左输卵管切除。因此,小朱多次找小张协商赔偿事宜未果,故诉至顺义法院,要求被告小张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5万余元,并申请伤残等级鉴定。

  被告小张辩称:小朱与本人交往期间,还与其他男生同居并有过性关系,有网上聊天记录及照片为证,不认可原告怀孕系其导致,不同意赔偿原告任何损失。另外小朱与小张交往,导致小张成绩下滑,最终未能考上大学,损失也很大。

  顺义法院审理认为:公民合法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的,可以依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原、被告双方在交往过程中发生性关系,原告怀孕,从双方陈述情况分析,该行为系双方自愿,不存在被告强迫与原告发生性关系的情况。原、被告发生性行为时,双方虽然均系未成年人,但双方对各自行为应该具有一定认知能力,被告对于此事的发生亦无主观故意。故本院不适用过错或推定过错原则,由被告分担原告实际产生的合理损失。最终判决被告小张给付原告小朱各项损失共计九千元,小张的财产不足以支付上述费用时,由小张的监护人予以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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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范志强律师——山东万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多次荣获青岛市优秀律师、青岛市司法系统先进个人,现任青岛市第九届律协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考核委员会委员、医疗健康专业委员会委员、诉前调解员,曾任青岛市信访法律专家组成员。范律师长期致力于民商法、侵权责任、劳动人事理论研究和实践,在合同法人损索赔、婚姻继承、劳动人事领域有专长。自2004年开始执业至今,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常年法律顾问,成功办理案件累计达800余件,包括处理多起重大疑难、有影响力的诉讼案件,受到客户称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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