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0元转让报废车辆 出事故连带赔偿14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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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法院网
中国法院网讯 (罗海明 罗彩萍) 低价转让报废车辆且不办理过户手续,发生事故后被他人诉至法院要求赔偿。11月18日,广西武宣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李佳星、黄亮连带赔偿原告张成141021.51元。
黄亮于1995年7月购买了一辆两轮摩托车,按照法律规定,该车辆于2008年7月就要强制报废,黄亮觉得报废了很可惜,于是80元钱卖给了李佳星,且不办理转让过户手续。2008年9月10日,李佳星驾驶摩托车撞倒了行人张成,造成张成受伤,后经交警部门进行认定,事故由李佳星承担全部责任。
张成受伤后,因医疗费花费巨大没钱继续治疗,2009年8月25日,张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佳星、黄亮连带赔偿经济损失85133元,法院最后认定黄亮将报废车辆转让给他人使用,主观上有明显过错,应按30%过错赔偿张成19100元,法院宣判后,双方均没有上诉。得到赔偿款后,张成继续进行治疗,因为骨头不连接,进行了两次手术,后经鉴定部门鉴定,张成因该次事故共构成两个十级伤残。2013年8月1日,张成再次起诉到法院,要求法院判令李佳星和黄亮连带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合计204006.91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李佳星和黄亮均未作答辩,也未到庭参加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法院作出第一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没有上诉,该判决书已经生效,对判决书查明的事实,依法予以确认。第一次判决时,黄亮承担的是过错责任,那是因为当时我国法律对此还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后,该法第五十一条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以买卖等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综合案件的情节,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