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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职工应诉侵犯商业秘密赔偿纠纷胜诉

发布时间:12-16  浏览数:1832 【Clo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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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系某教育有限公司职工,2013年2月从该公司辞职。委托人在该单位工作期间,曾被派往新加坡出差。该公司向市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委托人赔偿泄露商业秘密的经济损失57余万元,并要求培训协议约定支付违约金。 该公司申请仲裁主要理由是,委托人在工作期间私自将客户信息透露第三方,导致公司未能签约而损失57万元的收入;公司与委托人签订过培训协议,事后委托人被系公司安排到新加坡培训学习,并支付了相关费用,委托人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违约金。该公司为证明上述事实,提供多份相关证据。 本案经仲裁委开庭审理,仲裁员完全采纳我方对证据的质证意见,认定该公司未能提交有效的证据证明其两项请求,故作出南劳人仲案字[2013]第125号裁决书,驳回该公司对委托人的仲裁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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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范志强律师——山东万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多次荣获青岛市优秀律师、青岛市司法系统先进个人,现任青岛市第九届律协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考核委员会委员、医疗健康专业委员会委员、诉前调解员,曾任青岛市信访法律专家组成员。范律师长期致力于民商法、侵权责任、劳动人事理论研究和实践,在合同法人损索赔、婚姻继承、劳动人事领域有专长。自2004年开始执业至今,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常年法律顾问,成功办理案件累计达800余件,包括处理多起重大疑难、有影响力的诉讼案件,受到客户称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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