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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为员工出假证明 法院裁定罚款五万

发布时间:04-23  浏览数:2185 【Clo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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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中国江苏网
 

中国江苏网4月4日讯  这是新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靖江首例运用罚款措施制裁虚假诉讼行为

“靖江某公司为员工姚女士出具虚假误工证明,其行为属伪造重要证据。本院依法决定对姚女士罚款1.5万元、对靖江某公司罚款5万元。”4月3日上午,靖江法院宣布了一则处罚决定。

这是新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靖江首例运用罚款措施制裁虚假诉讼的行为。

伤者提交误工损失获赔

2011年9月10日,姚女士乘坐靖江弘宇公司的中型普通客车,与一辆小型汽车在靖江市马洲公园西门口发生碰撞,致姚女士受伤,手机、皮鞋等损坏。

公安机关认定,弘宇公司客车司机与小轿车司机倪某负事故的同等责任,姚女士无责任。

2012年3月14日,姚女士向靖江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弘宇公司赔偿她因事故造成的损失。

案件审理期间,她向法院提供了所在单位——靖江某公司出具的证明一份,内容为:“本公司职工姚女士因不在工作期间发生交通事故,在家休息期间停发九、十、十一三个月工资。”

2012年4月28日,靖江法院对这起运输合同纠纷案作出判决,判令弘宇公司赔偿姚女士损失17394.48元,其中误工费12265元。

误工损失证明竟是假的

弘宇公司赔偿之后,又向法院起诉小轿车司机倪某、投保的保险公司,追偿已向姚女士赔付的损失。

弘宇公司、倪某都没觉得姚女士的误工费有什么问题,可经验丰富的保险公司却起了疑,他们要求核实姚女士误工损失的真实性。

根据保险公司的申请,法院到姚女士所在单位进行了调查,确认在姚女士发生交通事故后,靖江某公司正常发放了她的工资、奖金,还找到了姚女士2011年9月至11月的工资明细。

2012年11月20日,靖江法院对这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作出判决,认定事故并未造成姚女士收入减少,弘宇公司没能追偿到这部分赔付。

法院再审纠正判决

2013年8月,弘宇公司向靖江检察院申诉。10月17日,靖江检察院向靖江法院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靖江法院对本案依法再审。

今年2月,法庭审理后认为,因姚女士在原审中提供虚假的误工损失证明,导致原审判决对此节事实认定错误,依法应予纠正。今年3月14日作出判决:撤销了原审判决;驳回姚女士要求弘宇公司赔偿其误工损失的诉讼请求。在规定的期限内,姚女士没有上诉。

虚假诉讼双双被罚

靖江法院在纠正错误判决后,又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伪造重要证据,妨害诉讼的姚女士、靖江某公司,予以罚款处罚。

“虚假诉讼隐蔽性强,其危害性大于一般诈骗行为。虚假诉讼案件在全国各地已屡见不鲜,不仅扰乱了国家正常的审判秩序,还严重影响了司法裁判的公信力,损害了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靖江法院审监庭庭长鞠秋平还提出立法建议,加大对虚假诉讼当事人的追究和处罚力度,对虚假诉讼产生严重后果的,由刑法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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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范志强律师——山东万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多次荣获青岛市优秀律师、青岛市司法系统先进个人,现任青岛市第九届律协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考核委员会委员、医疗健康专业委员会委员、诉前调解员,曾任青岛市信访法律专家组成员。范律师长期致力于民商法、侵权责任、劳动人事理论研究和实践,在合同法人损索赔、婚姻继承、劳动人事领域有专长。自2004年开始执业至今,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常年法律顾问,成功办理案件累计达800余件,包括处理多起重大疑难、有影响力的诉讼案件,受到客户称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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