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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财经日报》:青岛中院公布2013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05-15  浏览数:1855 【Clo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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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青岛财经日报

    一百年前,在加利福尼亚州一个布满灰尘的摄影棚里,查理•卓别林创造了流浪汉的角色,在某种意义上由此发明了现代电影。一个世纪之后,电影已成为全球人的挚爱——每天观看电影的观众有数百万,全球电影从业者有数十万。后天是第十四个世界知识产权日,今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确定的主题是“电影——全球挚爱”。为了让更多的人们参与讨论知识产权鼓励创新和创造的作用,本报与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自2006起已连续9年在每年的4月26日前后推出《世界知识产权日特刊》,以此来庆祝世界知识产权日。
    小伙青岛创业注册域名被控商标侵权,阿里巴巴赢回“阿里借贷”域名;全省首例以判决结案的反垄断案在青落槌,车主状告4S店举证不能输官司;62.4万把假冒SOLEX抽屉锁出口被查,被告人王某领刑两年并处罚金十万元;两个“安瓿”瓶颈高度仅差六分之一锁定胜局,二被告被控侵权原是虚惊一场;我市一家企业“免费享用”西门子开发的一款专业设计软件,遭跨国追责;包括2013年春节联欢晚会在内央视所有频道电视节目被一“水货”网站擅自转播,引发央视网络中心来青诉讼……昨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2013年十大知识产权案例。
    2013年,市中院立足审判工作职能,紧密围绕“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扎实做好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最大限度地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了企业和个人的创新热情,为全市的经济发展、科学文化事业繁荣和社会稳定创造了良好的司法环境。
    作为全国最早设立知识产权庭的中级法院,多年来,市中院的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一直在全省名列前茅,审判工作呈现新类型案件数量不断增加、结案率、调撤率稳步上升的态势。2013年,市中院审理知识产权一审民事案件454件,二审民事案件4件,一审行政案件1件,其中包括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试点工作以来第一起知识产权行政案件、全市首例以判决结案的反垄断案件,也包括维护“青啤”、“五粮液”等民族知识产权的典型案件。
    2013年,黄岛区人民法院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拥有部分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至此,我市成为全省唯一有两个基层法院管辖知识产权案件的地区,这对于进一步优化我市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格局,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有着重要意义。
    为进一步增强人民法院司法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和公开性,提高知识产权案件审判质量,市中院与青岛市科学技术协会签署了《关于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合作备忘录》,聘请了18名特邀科学技术咨询专家,充分发挥科技工作者在知识产权审判领域参与政策咨询、决策建议、疑难复杂案件技术咨询及协调解决纠纷中的独特作用。
    作为全国首批“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调研基地”之一,市中院积极开展调研宣传活动,拓展知识产权司法服务空间。2013年,市中院向青岛市公证协会、青岛市商务局、青岛市工商局等多家单位发出司法建议函并得到积极回应;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旁听庭审、裁判文书上网、全新改版“青岛知识产权审判网”等形式积极推进司法公开。充分发挥司法能动作用,有效提高了社会公众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今年,市中院将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以推动增强创新驱动发展新动力为核心,以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为导向,大力加强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充分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主导作用,重点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有效回应知识产权司法需求
    加强保护是切实推动增强创新驱动发展新动力的必由之路,市中院将充分运用诉前禁令、诉前保全等一系列知识产权保全措施,对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及时救济;加大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力度,切实保护知识产权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推进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试点,充分凸显“三合一”在知识产权保护中的优势作用。
 
    着力打造精品案件提升青岛知识产权审判影响力
 
    不断提高案件审判质量,继续保持在全省乃至全国知识产权审判中的优势地位;借助本土资源优势,打造精品案件,服务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以全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调研基地为契机,加强调研宣传工作,提高青岛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在全国的影响力。
    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服务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
    进一步探索在科技园区建立知识产权巡回法庭,通过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推进我市高新技术企业的引进和发展;进一步完善我市重点创新企业联系点制度,满足企业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需求;继续配合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的开展。为维护社会大局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做出应有的贡献,为全面深化改革、加快建设经济文化强市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全市首例以判决结案的反垄断案落锤
      车主告4S店捆绑交易一审败诉
    车主徐某因其轿车需要保养,遂多次联系我市一家4S店即青岛某汽车有限公司,要求购买保养所需要的机油滤清器及机油欲自行进行保养,但该公司答复称只有在该公司处保养并交纳工时费,才能销售正厂零部件及其他保养所需材料。随后,徐某以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反垄断法》的规定为由,诉至法院。近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捆绑交易纠纷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徐某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据悉,这是全市首例以判决结案的反垄断案件。
    起因:车主买机油滤清器拟自行保养轿车遭拒
    2012年10月16日,车主徐某因其广州本田飞度轿车需要保养,遂多次联系广汽本田4S店青岛某汽车有限公司要求购买保养所需要的广州本田正厂出品的机油滤清器及机油拟自行进行保养,但该公司答复称只有在该公司处保养并交纳工时费,才能销售正厂零部件及其他保养所需材料。“该公司在经营过程中采取不在其店内购买维修服务、交纳工时费,即禁止单独向我销售广州本田正厂零部件的行为,违反了《反垄断法》的规定。”2012年11月2日,徐某具状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该公司向原告徐某销售广州本田正厂零部件时去除其他一切不合理交易条件,并支付原告徐某因制止被告该公司垄断行为产生的交通费、误工费、材料费、邮递费、通讯费等相关费用共计人民币1万元。
    庭审:涉及4S店工时费问题备受广大车主关注
    2013年4月12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涉及广大车主所关心的4S店工时费问题的捆绑交易纠纷。“作为广州本田授权许可从事4S店销售的代理销售商,我公司在市场经营中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根据广州本田厂家给予我公司的许可经营范围只有两项:一是广州本田汽车销售;二是售后服务,不包括汽车零部件的零售业务,我公司的汽车维护经营项目是一个整体,不可分割。”被告该公司辩称,原告徐某强行要求将部分服务单独计费销售不符合厂家的授权及该公司的交易习惯和正常经营。“针对该公司不向我提供正厂零部件的行为,我向本市另外几家广汽本田4S店询问是否可以购买正厂零部件,但均得到否定的答复。我分别致电大众和奔驰4S店,得到的答复是均可以销售零部件,不需要搭配售后服务,不存在零部件销售与维修劳务不可拆分的交易习惯。同时,我上网查询得知,在市场上,汽车零部件有大量单独销售行为,且零部件费用与工时费用有显著区分,并不像该公司所说的二者并非不可拆分。”原告徐某称。为证明其诉讼请求,徐某向法院提交了8项证据,分别为3张光盘、3份网络打印件、一份结算单及报纸和名片等。
    随后,被告该公司向法院提交了广汽《2012年商务政策细则(售后部分)》,以此证明被告作为一家广州本田特约销售服务店并不具备零部件市场销售的经营范围。
    庭审中,原告徐某认为,我市共有4家广汽本田4S店,被告该公司亦认可我市有多家广汽本田4S店,该公司只是其中一家。同时,该公司认为,广州本田飞度轿车保养必需使用正厂出品的零部件及产品,因为质量更好。记者在广汽《2012年商务政策细则(售后部分)》内页看到,对于特约店服务管理考核规定中第二条是这样描述的“a‘零部件商务政策’第2项规定‘外销0%’。”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下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五)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该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进一步规定:“被诉垄断行为属于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原告应当对被告在相关市场内具有支配地位和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承担举证责任”。
    通过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判断该公司行为是否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行为首先应当确定该公司是否具有相关市场支配地位,而相关法律将对该公司地位的举证责任赋予了徐某。
    焦点:被告是否在相关市场具有支配地位?
    首先,《反垄断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相关市场,是在一定时期就特定商品或者服务(以下统称商品)进行竞争的商品范围和地域范围”,本案中,虽然徐某在诉讼请求中针对的是广州本田正厂零部件及保养所需材料,但法院认为,广汽本田零部件种类繁多,范围过大,并非法律所规定的“特定商品”,结合法院查明的事实,法院认为本案所指的商品范围应当是指广汽本田飞度轿车所用的机油滤清器及机油。就地域范围而言,徐某作为一名青岛本田飞度轿车车主,其购买机油滤清器及机油的目的是为其车辆进行保养,一般情况下,保养行为应当是在本地区进行,难以要求其至外地进行车辆保养,故法院认为,本案的地域范围应当是指青岛地区,因此,本案所指的相关市场应当是青岛地区广汽本田飞度轿车所用的机油滤清器及机油市场。
    其次,关于该公司是否在法院确定的相关市场内占据支配地位的问题,法院认为,第一,《反垄断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一)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的……”,本案中,徐某、该公司均认可在青岛地区除该公司外,还有多家广汽本田4S店,均能提供广汽本田飞度轿车所用的机油滤清器及机油,而徐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公司所占市场达到法律规定份额;第二,虽然徐某认为其保养车辆需要正厂出品的产品,但徐某未能证明其所需机油滤清器及机油是市场上其他产品所无法替代的,也就是说其未能证明其车辆保养仅能使用正厂出品的产品,因此,法院认为,该公司在青岛地区广汽本田飞度轿车所用的机油滤清器及机油市场未能占据支配地位。
    综上,由于徐某未能证明该公司在相关市场内占有支配地位,其是否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问题已无需另行分析,法院认为,徐某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依法应当予以驳回。本报记者 刘瑞东
【法官评析】
 
    纪晓昕,女,法学博士,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助理审判员,二级法官。2003年研究生毕业后进入青岛中院从事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先后承办我市首起计算机软件最终用户著作权侵权案、山东省首起计算机字体著作权侵权案等在社会上有较大影响的案件。近年来,《人民司法》、《知识产权文丛》、《知识产权》、《中国在版权》、《中华商标》等国家级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40余篇,多次在全国知识产权研讨会中获奖,2012年由知识产权出版社出版个人专著一部。多次荣立个人二等功、三等功, “山东省知识产权审并获判先进个人”、青岛市十佳女法官”、青岛市三八红旗手”、青岛市“ “ “中青年法学法律人才”、青岛市人民满意政法干警”“ 等荣誉称号。
 
    本案是全市首例以判决结案的反垄断案件,且涉及广大车主所关心的4S店工时费的问题,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本案的审理对于反垄断案件中的一些难点问题如相关市场的确定、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等进行了有益的探索,以判决的方式厘清了社会公众对于垄断行为的认识,对于今后反垄断案件中当事人的举证起到了正确的引导作用。
 
 
    阿里巴巴赢回“阿里借贷”域名
 
    大学毕业后的马某先是在我市成立了一家投资管理公司,继而在香港注册成立了一家投资集团公司,后更名为阿里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期间其注册了alijiedai.com和alijiedai.net域名。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得知后向马某发出了停止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警告函,但对方置之不理,无奈向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香港秘书处行政专家组投诉,最终该域名被裁决给阿里巴巴集团。马某不服,诉至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确认域名归其所有。阿里巴巴集团在提管辖权异议被驳回后,随即提起反诉。
 
    是恶人先告状?还是恶意抢注域名?这起跨国官司因一方是名不见经传的创业者,另一方却是赫赫有名的跨国知名企业而备受社会各界广泛关注。阿里巴巴最终打赢官司。
 
    小伙注册“阿里借贷”域名被控侵权引发跨国官司
 
    20岁出头的马某大学毕业后,选择了自主创业,他于2008年9月25日投资成立了青岛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该公司性质为自然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为投资信息咨询(不含期货、证券),企业管理信息咨询等。2009年1月12日,马某在香港注册成立了香港中邦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后更名为阿里集团控股有限公司。2010年3月8日,马某注册了alijiedai.com和alijiedai.net域名,该公司在网站及报纸上均使用了www.alijiedai.com。2010年12月,青岛某媒体给该公司颁发了2010年度行业最具影响力品牌荣誉证书。
 
    就在马某的公司经营风生水起时,2011年3月25日,Alibaba Group Holding Limit?ed(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里巴巴集团)代理人向马某发出了停止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警告函。2011年5月11日,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香港秘书处行政专家组受理阿里巴巴集团对马某注册域名alijiedai.com与alijiedai.net的投诉。2011年7月21日,该中心以争议域名alijie?dai.com和alijiedai.net与阿里巴巴集团商标混淆性相似为由作出裁决,将两个争议域名转移给阿里巴巴集团。
 
    “我的域名注册日期为2010年3月8日,而阿里巴巴集团在中国注册的商标“Aliloan”、“阿里贷”公告日期为2010年3月28日,明显晚于我的域名注册日期,我拥有域名的在先权利。”2011年7月28日,马某以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裁决错误为由,诉至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法院确认马某域名alijiedai.com、alijiedai.net未侵犯阿里巴巴集团商标专用权,域名alijiedai.com、alijie?dai.net归马某所有。2011年9月8日,市中院受理此案后以邮寄方式向被告阿里巴巴集团送达了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地址确认书、传票等诉讼材料。
 
    2011年9月30日,阿里巴巴集团向市中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的申请。2011年12月15日,市中院作出裁定,驳回阿里巴巴集团的管辖权异议申请。后阿里巴巴集团不服裁定,并提起上诉。2012年3月14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维持了原审裁定。
 
    “马某使用争议域名进行贷款信息和金融咨询服务,侵犯了我集团的注册商标权。”见提管辖权异议未奏效,阿里巴巴集团随即提起反诉,请求法院判令:马某立即停止一切侵犯阿里巴巴集团所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包括使用“阿里借贷”、“ALI?JIEDAI”标记提供与金融相关的服务;马某停止运营http://www.alijiedai.com、http://www.alijiedai.net的网站,并停止在经营活动中使用“阿里借贷”、“阿里集团”、“阿里担保”、“阿里银行”、“阿里票据”、“阿里分销平台”等标记、字样;马某赔偿阿里巴巴集团为制止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而支付的合理开支在内的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0万元。
 
庭审现场双方唇枪舌剑证据大PK案情渐趋明朗
 
    2012年10月24日,市中院对这起计算机网络域名权属纠纷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针对各自的诉辩理由,马某提交了6项证据和3项补充证据,阿里巴巴集团则提交了59项证据和10项补充证据。值得一提的一个细节是,面对外商担心中国法院有地方保护主义倾向,此案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特别注意言行举止,树立客观、中立的形象,做到让双方当事人都无可挑剔。
 
    庭审中,阿里巴巴集团称,阿里巴巴集团是注册在开曼群岛的跨国知名企业。“阿里巴巴”、“Alibaba”是阿里巴巴集团的商号,也是阿里巴巴集团旗下多家主要企业的商号,更是阿里巴巴集团的主要品牌。“Aliba?ba”、“阿里巴巴”是阿里巴巴集团的注册商标。阿里巴巴集团经营的“阿里巴巴网站(www.alibaba.com、www.1688.com、www.aliex?press.com)”是全球最大规模的网上商对商(B2B)交易平台之一,也是全球国际贸易领域内最大、最活跃的网上交易市场和商人社区。同时,阿里巴巴集团还运营着中国最大的个人对个人(C2C)互联网零售交易服务平台淘宝网(www.taobao.com)、中国领先的商对个人(B2C)购物网站天猫(www.tmall.com:前称“淘宝商城”)、中国商品、商家信息最全面的网上购物搜索引擎一淘(www.etao.com)、中国最全面的品质团购网站聚划算(www.juhuasuan.com)、以数据为中心的先进云计算服务开发商阿里云计算(www.aliyun.com)、中国领先的门户网站之一中国雅虎(www.yahoo.com.cn)、中国具有领导地位的第三方网上支付平台支付宝(www.alipay.com)等多个知名网站。阿里巴巴集团对“Ali”、“阿里”系列产品拥有注册商标,除“阿里贷款”外,阿里巴巴集团的其他多项产品和服务广泛以“Ali”、“阿里”系列命名,如即时通讯工具阿里旺旺(Aliwangwang)等,相关公众及媒体经常性地将阿里巴巴集团简称为“阿里集团”。
 
    阿里巴巴集团是域名alidaikuan.com、alidaikuan.net和ali-loan.com、ali-loan.mobi及aliloan.net、ali-loan.net的所有人,上述域名注册日期分别为2007年9月27日和2008年8月25日。阿里巴巴集团系第6562107号“阿里贷”和第6562105号“Ali贷”、第6562106号“Alidaikuan”及第 6562108号“Aliloan”商标的商标权人,该4个商标的注册日期均为2010年3月28日,核定服务项目包括金融服务、金融贷款、金融咨询等。该4个商标的申请注册日期为2008年2月25日,初步审定公告日期为2009年12月27日。另外,Timothy Alexander Steinert(阿里巴巴集团的法定代表人)是域名aliloan.com的所有人,该域名注册日期为2007年6月9日。
 
    阿里巴巴(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里巴巴中国公司)、浙江融信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均是阿里巴巴集团的下属企业,受其委托注册并持有以上域名。阿里巴巴中国公司是域名alidaikuan.cn、alidaikuan.com.cn和alidaikuan.net.cn及aliloan.cn、aliloan.com.cn和aliloan.net.cn的所有人,上述域名的注册日期分别为2007年6月9日、2007年9月21日。
 
    “阿里贷款”是由阿里巴巴集团首创的以网络方式促成贷款、金融交易的产品、服务的名称。由于其创新性,“阿里贷款”获得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相关公众将“阿里贷款”与网络金融、阿里巴巴集团紧密联系在一起,“阿里贷款”名称具有极强的显著性和广泛的号召力。自2007年起,阿里巴巴集团与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等商业银行合作,正式推出“阿里贷款”网络融资服务,该业务主要包括“网络联保”、“易融通”、“e贷通”、“阿里信用贷款”等融资产品。期间,阿里巴巴集团对于“阿里贷款”进行了广泛的宣传和推广,在阿里巴巴网站首页的“阿里贷款”标志网上申请贷款和查询相关信息。阿里巴巴集团为建设“阿里贷款”平台投入了巨资,受到贷款客户的普遍欢迎和认可,贷款数量呈几何级数增长。阿里巴巴集团在中国和全球电子商务领域具有领导地位,阿里巴巴B2B公司连续7年获得福布斯最佳B2B网站之一(截至2009年),并被财富小企业杂志评选为全球最受欢迎商业网站之一,2007年获Whartonlnfosys商业创新奖。阿里巴巴(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参与了“阿里贷款”的开发、提供、推广工作并在此过程中,获得阿里巴巴集团授权使用阿里巴巴集团的知识产权。阿里巴巴集团推出一系列“阿里家族”产品,为网上交易提供全方位服务。阿里巴巴集团对“阿里家族”产品投入了巨资,“阿里家族”产品在相应领域享有很高的知名度。其中,“Alipay”(支付宝)为从事网上交易的用户提供支付服务;阿里巴巴集团投资10亿元开发“阿里软件”,为从事网上交易的用户提供企业管理软件服务;“阿里妈妈”为从事网上交易的用户提供品牌和广告服务;“阿里学院”为中小企业培训电子商务人才。截至2009年上半年,阿里巴巴网站拥有超过48万名付费会员,共有近4030万名注册用户。
 
    而马某未经许可,在其网站突出位置使用了“阿里借贷”标记,自称“阿里集团”,使用“阿里担保”、“阿里银行”、“阿里票据”、“阿里分销平台”等,并摹仿阿里巴巴集团的“阿里”系列商标,误导相关公众将马某及其网站与阿里巴巴集团及在先知名的“阿里贷款”产品、服务进行混淆,利用阿里巴巴集团的品牌知名度及市场影响力获取不正当利益。“阿里巴巴集团没有明确与我相关的提供金融服务的网站,根据提供的证据,阿里巴巴集团将阿里巴巴其他公司当作自己,我有理由相信阿里巴巴集团陈述的网站不属于阿里巴巴集团而是属于其他公司,且我不存在侵犯阿里巴巴集团主张的阿里贷汉字拼音等商标专用权的行为,阿里巴巴集团提供的上述商标注册日期为2010年3月28日,晚于我的域名注册日,我有在先权利使用涉案域名,也可以使用相应的阿里其他字样,因此,我认为阿里巴巴集团主张的事实和理由不充足,应当依法驳回。”马某答辩称。
 
    依据马某、阿里巴巴集团本诉及反诉的诉辩主张,本案四大争议焦点“浮出水面”。
 
    焦点一:阿里巴巴集团请求保护民事权益是否合法有效
 
    2007年,阿里巴巴集团开始推出“阿里贷款”平台,该服务的主要内容包括与建行、工行等大型商业银行合作,以贷款客户的网络信用为参考,帮助客户获取银行贷款,阿里巴巴集团就其产品和服务拥有多项民事权益。
 
    一是域名。2007年、2008年,阿里巴巴集团及其下属企业阿里巴巴中国公司、浙江融信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相继注册了alid?aikuan.com、aliloan.com.cn等多个域名。
 
    二是商标和知名的产品、服务名称。
 
阿里巴巴集团就其“阿里贷款”金融服务在全世界申请并注册了多项注册商标。其中,在中国大陆注册了“阿里贷”商标、“Ali贷”商标、“Alidaikuan”商标、“Aliloan”商标,以上四个商标的注册日期为2010年3月28日,但申请和公告日早于争议域名的注册日期。自2007年推出“阿里贷款”平台以来,不仅取得了多方面关注和赞誉,也受到了贷款客户的极大欢迎,在争议域名注册之前已成为贷款、金融服务领域知名的产品、服务名称,阿里巴巴集团对该名称享有的权益受《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
 
    三是知名的企业名称和“阿里”系列商标。“阿里巴巴”、“Alibaba”是阿里巴巴集团的知名的企业名称。除“阿里贷款”外,阿里巴巴集团的其他多项产品和服务也广泛以“阿里、Ali”系列名称命名,并进行了商标注册,“阿里、Ali”系列商标在相关领域内具有很高的知名度。
 
    焦点二:马某注册并使用该域名是否造成相关公众误认
 
    一是对比争议域名和阿里巴巴集团的“阿里贷款”系列域名、注册商标和知名产品名称。争议域名中的“.com”、“.net”部分为通用后缀,而“alijiedai”是争议域名中的主要识别符号,构成争议域名的主要部分。争议域名在含义、呼叫、构成等各方面均与阿里巴巴集团的“阿里贷款”、“Alidai?kuan”、“Aliloan”系列商标、域名和知名的产品名称构成近似,争议域名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使相关公众误以为争议域名及马某所提供的金融服务与阿里巴巴集团有关。
 
   二是对比争议域名所指向的网站和阿里巴巴集团的在先商号、“阿里巴巴”和“阿里”系列商标。马某在争议域名所指向的网站突出位置使用“阿里借贷”标记,自称“阿里集团”,使用“阿里担保”、“阿里银行”、“阿里票据”、“阿里分销平台”等,摹仿阿里巴巴集团的“阿里”系列商标,并且使用阿里巴巴集团的“Alibaba”标志和阿里巴巴集团总裁马云先生的照片等,误导相关公众将争议域名指向的网站与阿里巴巴集团运营的网站进行混淆,利用阿里巴巴集团的品牌知名度及市场影响力获取不正当利益。由于马某的误导性行为,大量网络报道声称“阿里集团全力投资打造阿里借贷平台(即争议域名所指向的网站)”,其中称“阿里集团”、“成立于1999年”、“在中国杭州市创办”,“让天下没有难做的生意”,“被选为全球最佳B2B站点之一”。
 
    焦点三:马某注册并使用该域名是否有正当理由
 
    马某主张使用“alijiedai”的原因,来源于拳王阿里、歌曲《阿里山的姑娘》和阿里山,该解释过于牵强,不具有说服力。在商标局“中国商标网”数据库以马某、青岛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名称进行商标搜索,未发现任何与“阿里借贷”有关的商标注册信息,马某对该域名或该域名的主要部分不享有权益。青岛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中的营业范围显示:该公司未被批准从事贷款、金融相关服务。因此,马某并无注册并使用该域名的正当理由。
 
    焦点四:马某注册并使用该域名是否具有恶意
 
    马某为商业目的注册、使用与阿里巴巴集团的在先域名、商标、产品名称极为近似的争议域名,故意造成与阿里巴巴集团提供的产品、服务及网站的混淆,意在借阿里巴巴集团的知名度,误导并吸引互联网用户访问其以该域名开通的网站,有侵犯阿里巴巴集团合法权益的恶意。
 
    法院经审理认为,马某注册使用alijie?dai.com、alijiedai.net域名,侵犯了阿里巴巴集团的相关民事权益,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香港秘书处行政专家组裁决将域名alijiedai.com、alijie?dai.net转移给阿里巴巴集团,并无不妥。故对马某关于其并未侵犯阿里巴巴集团权利,请求确认争议域名归其所有的主张,不予支持。由于阿里巴巴集团并未举证证明其因马某的行为遭受经济损失,故其要求赔偿侵权损失的诉讼请求,法院亦不予支持。
 
    近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计算机网络域名权属纠纷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反诉被告)马某的诉讼请求;原告(反诉被告)马某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包括停止使用“阿里借贷”、“ALIJIEDAI”标记提供与金融相关的服务,停止运营http://www.alijiedai.com、http://www.alijiedai.net网站,停止在网站宣传中使用“阿里借贷”、“阿里集团”、“阿里担保”、“阿里银行”、“阿里票据”、“阿里分销平台”等标记、字样;驳回被告(反诉原告)Alibaba Group Hold?ing Limited的其他诉讼请求。
 
    据悉,一审宣判后,马某、阿里巴巴集团对判决结果表示信服,均未提出上诉。
 
    【法官评析】
 
    陈明明,男,1977年出生,法学硕士,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二级法官。荣立个人三等功三次、山东省知识产权审判先进个人、优秀共产党员、学习型法官、办案能手、调解能手。审结一大批海尔、海信、青啤、彪马、耐克、派克、麦凯乐等知识产权案件。获全省法院优秀裁判文书评比民事类一等奖二次。近年在《人民司法》、《山东审判》、《中国发明与专利》等发表论文近40余篇。参与《青岛市知识产权典型案例选评》、《青岛商事审判例释》等书的编写。
 
    本案是一起确认商标不侵权纠纷案件,涉及到域名恶意抢注的司法保护问题。随着网络的发展和电子商务的繁荣,许多域名具有了很高的知名度,域名被称为“企业的网上商标”,实践中,知名域名被他人抢注为商标、知名商标被抢注为域名的情形时有发生。本案的审理,对于划清商标与域名的界限,制止不正当的域名注册行为具有积极的意义。
 
 
    市南法院知产案调撤率达72%
 
    2013年,市南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调解撤诉率达72%,有效促进了合作共赢。尝试“以合作促和解”,调解某旅行社侵犯全国驰名商标纠纷及48件KTV侵犯放映权纠纷;试点民事、行政、刑事“三合一”机制,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发布《保护知识产权年度白皮书》,在全省高新技术企业“商业秘密论坛”上做专题发言。
 
    案例一:销售假冒五粮液被判侵犯商标权被告未尽到审查义务赔偿两万元
 
    面对市场上层出不穷的假冒五粮液,五粮液集团不但重点查找生产假酒的窝点,还把一部分精力放在了查找销售假酒的渠道上。我市个体工商户陈某就因销售假冒五粮液而被起诉到法院。
 
    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在走访中了解到,个体工商户陈某销售的五粮液产品,与公司注册的商标和图形是相同的,但这些产品却不是五粮液集团生产的。经过一番取证后,五粮液集团将陈某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登报道歉并赔偿其损失10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依法拥有第160922号、第1207092号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对其商标权益,依法应予保护。本案中,五粮液图形和注册商标与被控侵权商标均是在同一种商品即白酒上使用,对原告的商标与被告被控侵权商标进行比对后,发现两者图案完全相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陈某作为酒类经营者,应当遵守《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否则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主审法官表示,由于五粮液和假冒商品在市场销售渠道、消费群体等方面的共同性,导致相关的消费公众容易造成被控侵权白酒系原告的系列产品或关联产品的误认,使相关公众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白酒存在特定的联系,足以造成消费者的混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未经原告许可,销售带有侵犯原告图形和注册商标的白酒,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同时,被告未尽到作为销售者所应尽到的合理审查义务,其主观上存在过错,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据此,市南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其损失2万元。
 
    案例二:未经许可登载他人摄影作品网络公司被判侵犯著作权
 
    网站未经许可登载他人照片似乎是一件司空见惯的事情,很多被侵权的个人或机构往往没有精力去一家家交涉,最后就形成了放纵侵权行为的局面。这其中有一种情况不会被纵容,那就是侵权机构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被侵权者很少有放弃主张自己权利的。
 
    上海弓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就是这样一家被侵权的机构,侵权者则是在青岛拥有较高知名度的青岛某络传播有限公司。弓禾文化公司享有《巨星浪漫代言系列1-55》摄影作品中FH-16照片的著作权,但在2011年初,他们发现该网络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在其经营的网站上登载了上述作品。几经交涉未果后,弓禾文化公司将该网络公司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2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摄影作品体现出拍摄者以特定角度对人物或服饰的形象把握,具有独创性和一定的艺术性,《中华属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的摄影作品,其著作权人对此享有的著作权依法受到保护。被告未经原告同意使用了涉案作品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市南区人民法院遂判决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在赔偿金额上,法院的判决结果与弓禾文化公司的期望值相去甚远,只有区区2200元。对此,主审法官说,网站经营者在运营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会使用到大量图片,不当使用会侵犯权利人享有的著作权,因此,侵权人应当及时停止侵权并赔偿责任。在不能举证证明权利人实际损失及侵权人所获收益的情况下,法院将综合被侵权作品的知名度、侵权人的侵权方式、载体的受众范围、侵权作品的浏览次数、权利人制止侵权的合理支出等因素,酌情判令侵权人赔偿损失金额。
 
 
    黄岛法院护航创新驱动转型发展
 
    现在开庭。”4月21日上午9时,随着一声清脆的法槌声,一起涉及德国、瑞典制作滚珠轴承的销售假冒注册商标案件在黄岛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这是该院知识产权金融庭成立以来审理的首起知识产权案件。
 
    据介绍,被告人张某作为聊城某出口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谋取利益,在未取得权利人德国舍弗勒科技有限两合公司、瑞典制造滚珠轴承有限公司授权情况下,明知土耳其EN?DUSTRLRULMAN VEHIRD SANLTD STI公司要求提供假冒品牌轴承,仍与其签署合同。后又明知未取得上述两外国公司授权,商定由被告人韩某制作假冒轴承,张某负责销售。经鉴定,假冒的注册商标价值106912美元。目前,此案仍在审理中。
 
    成立知识产权金融庭服务新区转型
 
    采访中,记者了解到,近年来,黄岛区年专利申请和授权增速均在80%,年专利申请量已跃居全省第二、全市第一。目前,黄岛区拥有5个国际级经济园区、5个省级经济园区,是山东半岛国家级经济园区数量最多、功能最全的区域。
 
    与知识产权拥有量的增长相对应,知识产权纠纷数量也呈多发态势。据统计,近5年,黄岛区进入诉讼的知识产权案件年均过百件。
 
    2013年7月,全省法院知识产权审判会议在黄岛区召开,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刘爱卿在讲话中要求全省法院把“加强保护”作为当前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总基调,进一步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主导作用。
 
    面对西海岸日新月异发展的新形势,黄岛法院多次走访调研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中德生态园等经济园区,广泛听取对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建议。调研结果显示:黄岛区自主知识产权及科技新水平全市领先、全省当先,知识产权的案件量足以支撑设立独立审判机构,法官队伍具备知识产权审判能力。为此,黄岛法院向上级法院请示,申请知识产权纠纷一审管辖权。
 
    2013年11月,经最高人民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黄岛法院被授予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成为我市第二家有知识产权审理权限的基层法院,其负责审理青岛西海岸经济新区范围内,除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驰名商标认定、反垄断纠纷案件之外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纠纷案件。
 
    为营造与国际接轨的现代知识产权法治环境,青岛市知识产权局在黄岛区中德生态园设立了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国家商务部和欧盟委员会将于今年在园区召开中欧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圆桌会议。
 
    今年3月,黄岛法院知识产权金融庭正式成立,在人员配备上,面向全国选配了6名具有法律专业背景、硕士研究生毕业、审判经验丰富的法官,正式受理知识产权保护案件。截至目前,黄岛法院知识产权金融庭已受理了3件知识产权案件,分别涉及著作权保护、商标保护等方面。
 
    与以往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由刑庭审理不同,为进一步整合知识产权审判资源,优化审判人员结构和审判职能分工,确保知识产权案件法律适用和司法裁判标准的统一,从而进一步提高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水平,根据最高法院《关于贯彻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5条的有关精神,目前,黄岛法院知识产权金融庭已向上级申请统一受理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推进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机制。“黄岛法院获得知识产权纠纷一审管辖权,标志着西海岸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进一步完善,对鼓励自主创新、优化投资环境、保障高新技术企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将为西海岸科技创新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黄岛法院党组书记、院长王光金表示。
 
    “走出去”办案构建知识产权立体保护网络
 
    为审理好知识产权案件,黄岛法院的法官们潜心学习著作权、商业秘密、商标专利等专业知识,分析研究国内外关于上述方面的法律规定和相关的案例,结合收到的案件的事实和证据,反复论证,不放过任何一个细微的差别。另外,黄岛法院还组织法官前往浙江、广东等地学习外地先进经验。
 
    针对高新企业、技术创新企业多的实际,该院知识产权金融庭立足审判职能,组织法官深入企业开展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咨询,加大知识产权宣传力度,强化对新区驰名商标、自主创新品牌、基础前沿领域、核心关键技术和文化创意产业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促进新区的科技进步和自主创新。“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是人民法院审判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担负着促进创新经济发展和促进经济结构转型升级的重要职责,我们庭的特点是‘走出去’办案,深入了解企业需求,竭尽全力做创新经济的捍卫者。”黄岛法院知识产权金融庭李红松法官说。
 
    目前,黄岛法院知识产权金融庭正在与公安、工商、海关等部门沟通,联合构建知识产权立体保护网络,协调解决各类知识产权纠纷,并将在年底发布年度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典型案例及建议白皮书,提升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能力。
 
 
    二被告被控侵权原是虚惊一场
 
    一年前,中国大冢制药有限公司在全国新特药品交易会上发现,湖北某药业有限公司制造的并与四川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许诺销售的“聚丙烯安瓿”落入其专利权保护范围,遂以其系“新型塑料注射安瓿”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其经济损失100万元。2013年3月18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中国大冢制药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据悉,一审宣判后,原告不服,并提起上诉。最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天津公证人员来青岛暗访取证
 
    2008年10月14日,湖北某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药业公司)与罗姆来格股份有限公司签订购买一套塑料中空成型设备的合同。合同履行后,该设备在湖北药业公司安装验收。
 
    2012年6月28日,为期3天的第47届全国新特药品交易会在青岛国际会展中心举行。当天,天津市北方公证处公证员周某、张某与中国大冢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冢制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某及夏某匆匆进入青岛国际会展中心会场。随后,杨某、夏某在某药业展台与该展台接待人员进行了交谈,并出示商品样品请该展台人员进行了确认。期间,杨某对上述过程进行了摄像,夏某在展会现场取得了一份宣传印刷品。次日,上述人员再次来到青岛国际会展中心会场,杨某、夏某与该药业展台接待人员进行了交谈及询问,并由杨某对上述过程进行了摄像。光盘中在1分50秒至1分52秒时间段内显示:展台上标有四川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药业股份公司)的字样。对此,天津市北方公证处出具了公证书。在第47届全国新特药品交易会的参观指南中,标明摊位号1M04的参展企业系四川药业股份公司。在其宣传册中载明,湖北药业公司系四川药业股份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该宣传册对“聚丙烯安瓿”进行了宣传,末页标注生产企业为湖北药业公司。
 
    许诺销售“聚丙烯安瓿”惹官司
 
    2012年9月19日,大冢制药公司以“湖北药业公司制造的并与四川药业股份公司在该药品交易会上许诺销售的‘聚丙烯安瓿’落入其专利权保护范围,构成侵权”为由,具状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停止上述侵权行为,并共同赔偿其侵权损失100万元。
 
    2012年10月18日,湖北省仙桃市公证处出具公证书,对该设备安放地、被控产品安瓿的制造工艺演示和样品的制作过程进行了公证,并取得相应的相片、视频和产品样品。
 
    2012年11月1日,北京市方圆公证处出具公证书,对罗姆来格股份有限公司网站进行了公证,该网站显示了被控产品塑料安瓿的吹——灌——封一体成型工艺。
 
    庭审双方就是否侵权展开激辩
 
    2013年1月9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针对各自的诉辩理由,原、被告双方分别向法庭提供了12项证据。
 
    “四川药业股份公司没有制造及许诺销售聚丙烯安瓿的行为,大冢制药公司将其列为侵权主体之一缺乏事实依据。”被告四川药业股份公司、湖北药业公司共同答辩称,大冢制药公司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日前,已经有与被控侵权产品聚丙烯安瓿相同的自由公知技术;大冢制药公司专利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特征“其特征是由瓶体、顶盖两部分热缝合构成……”,被控侵权产品聚丙烯安瓿是吹塑一体成型,两者的结构和构造没有可比性;大冢制药公司在其权利要求1中将顶盖与瓶体的热缝合位置限定在瓶颈高度三分之一处,是为实现其特定技术效果而做出的选择,在选择三分之一处这一特定位置时,实际上已经将其他位置排除在外,现大冢制药公司以等同替代的名义主张除三分之一处以外的位置也侵犯了其专利权,实质上扩大了专利的保护范围,此举不但违背了专利法第59条的规定,也造成专利保护范围的不确定,违背了诚实信用的原则;针对大冢制药公司实用新型专利权处于不稳定状态,被告已经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针对四川药业股份公司提出的宣告大冢制药公司专利权无效的申请,大冢制药公司在其复审、无效宣告程序意见陈述书中陈述,“……位于瓶体上端的部分瓶颈的高度显著小于位于顶盖下端的部分瓶颈的高度。这样,就使得热缝合的部位与在使用中断开的瓶口封闭线隔开一定距离,从而避免了以下问题:一是当该距离太小甚至等于0(即在瓶口封闭线处热缝合)时,热缝合可能会破坏瓶口封闭线的完整而导致在安瓿使用前的漏液,或者在使用中扭断安瓿瓶口封闭线可能会使热缝合部位受到破坏而导致漏液;二是当该距离太大时,药液灌装时可能因冲击而导致溅出,而且限制了安瓿中药液的有效容量。专利权人大冢制药公司通过多次实验,才得到了权利要求1中所限定的位于瓶体上端的部分瓶颈的高度等于位于顶盖下端的部分瓶颈的高度的三分之一的方案。”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出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维持大冢制药公司专利权有效。
 
    针对被告四川药业股份公司的意见陈述,合议庭认为: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都“没有公开区别特征。锥形台上部形成相当于瓶颈高度三分之一的瓶颈,即在瓶颈高度的三分之一处对瓶体和顶盖进行封合。目前,没有证据表明该区别特征属于所属技术领域的公知常识,且该区别特征使热缝合的部位与在使用中断开的瓶口封闭线隔开一定距离,避免了当该距离太小时,热缝合可能会破坏瓶口封闭线的完整而导致在安瓿使用前的漏液,或者在使用中扭断安瓿瓶口封闭线可能会使热缝合部位受到破坏而导致漏液;或者当距离太大时而限制了安瓿有效容量。由此可见,上述区别特征既没有被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公开,也没有证据表明属于所属技术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
 
    根据双方的诉辩意见及法院认定的事实,本案争议焦点“浮出水面”:
 
    焦点一:四川药业股份公司作为被告是否适格
 
    法院经审理认为,无论从全国新特药品交易会展台上及参展指南中标有四川药业股份公司的字样,还是从该宣传册中标明的联系地址,以及湖北药业公司系四川药业股份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大冢制药公司提交的证据能够形成一条完整的证据链,在二被告未提交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认定湖北药业公司生产制造了被控产品,湖北药业公司与四川药业股份公司在展会上共同进行了宣传和许诺销售。因此,四川药业股份公司系本案适格的被告。
 
    焦点二:被控产品是否构成侵犯专利权的行为
 
    法院经审理认为,经对被控产品当庭进行查验观察,当事人双方对以下两点存在争议:一是大冢制药公司产品包括瓶体和瓶盖,通过热缝合进行连接,而二被告认为其产品的生产工艺是一体成形,不存在热缝合;二是大冢制药公司产品热缝合线限定于瓶颈高度的三分之一处,二被告则认为其产品模具成型时留下的痕迹,位于瓶颈高度的二分之一处。对此,法院认为,实用新型专利只保护产品,不涉及生产工艺、生产方法的技术特征的保护问题,双方争议的生产工艺问题,法院不予审查。关于双方争议的三分之一和二分之一的问题,大冢制药公司在无效宣告程序的意见陈述中强调:专利权人通过多次实验,“ 才得到了权利要求1中所限定的位于瓶体上端的部分瓶颈的高度等于位于顶盖下端的部分瓶颈的高度的三分之一的方案。”专利复审委员会出具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中也认为:锥“形台上部形成相当于瓶颈高度三分之一的瓶颈,即在瓶颈高度的三分之一处对瓶体和顶盖进行封合。目前,没有证据表明该区别特征属于所属技术领域的公知常识,且该区别特征使热缝合的部位与在使用中断开的瓶口封闭线隔开一定距离,避免了当该距离太小时,热缝合可能会破坏瓶口封闭线的完整而导致在安瓿使用前的漏液,或者在使用中扭断安瓿瓶口封闭线可能会使热缝合部位受到破坏而导致漏液;或者当距离太大时而限制了安瓿有效容量。”因而,只有使热缝合线位于瓶颈高度三分之一处,才能取得大冢制药公司所希望的技术效果。综上,根据大冢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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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深律师 NEWS
  •  范志强律师——山东万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多次荣获青岛市优秀律师、青岛市司法系统先进个人,现任青岛市第九届律协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考核委员会委员、医疗健康专业委员会委员、诉前调解员,曾任青岛市信访法律专家组成员。范律师长期致力于民商法、侵权责任、劳动人事理论研究和实践,在合同法人损索赔、婚姻继承、劳动人事领域有专长。自2004年开始执业至今,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常年法律顾问,成功办理案件累计达800余件,包括处理多起重大疑难、有影响力的诉讼案件,受到客户称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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