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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二家医院向我方赔偿共计26万元
发布时间:05-26 浏览数:186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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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亲属于2011年12月到青岛某医院(下称甲医院)住院治疗,入院诊断为消化道肿瘤、轻度贫血等。甲医院对患者行二次手术,未经好转,又到另一家医院(下称乙医院)住院治疗。最终,患者病逝于乙医院处,死亡原因诊断为肝性脑病、肝功能衰竭、胃癌并肝转移。
委托人委托范律师、孙律师,向上述二家医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诉讼中,市南法院委托北京法源司法科学证据鉴定中心进行鉴定。经听证,该鉴定中心采纳我方主要意见,认为:甲医院在术前分期评估方面存在不足,手术损伤胰腺和术后及时诊治胰瘘方面存在缺陷,以及住院期间在放化疗时机等方面告知不足,对患者生存期具有一定的不利影响,评定过错参与度为1%-40%;乙医院在门诊就诊期间,未建议患者抗肿瘤综合治疗,存在过错,对患者生存期具有轻微不利影响,评定过错参与度1%-20%。
本案经多次开庭质证、辩论,市南法院作出(2013)南民初字第400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甲医院承担30%责任,即赔偿近21万元;乙医院承担10%责任即赔偿4万多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