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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量饮酒致伤亡共同参与人应负赔偿责任
发布时间:05-26 浏览数:19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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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杜东安
【案情】
2012年8月15日,朱某(46岁)一家三口前往好朋友肖某家做客,当天中午肖某为了表达盛情,特意在对面的一家餐馆设宴招待了朱某一家,并且还邀请了自己的六位亲朋前来“陪客”,朱某在肖某及亲友的劝酒之下喝了很多白酒,酒席一直持续到下午三点多钟,酒席上的朱某醉得不省人事,后来朱某妻子租车将丈夫带回了家。晚上11时许,朱某妻子发现丈夫依旧醉得不省人事,就把朱某送往医院,后因抢救无效死亡,经医生查明,朱某的死亡原因为重度酒精中毒。处理完朱某的后事,朱某妻子和子女向法院起诉,列与当天中午包括肖某亲朋在内的7人为被告,要求7位被告共同赔偿因朱某的死亡造成的损失10万元。
【分歧】
亲朋之间共同饮酒造成人身伤亡,一起参与饮酒的人是否要承担责任呢?
此案中出现的悲剧并非新鲜事,近年来,因为过量饮酒而导致人身伤亡的事情一直都有出现。那么,亲朋之间因为过量饮酒造成受害人死亡后,家属要求一起饮酒者承担责任的案件究竟应该怎样处理呢?归纳一下,此类案件大致上存在以下两种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常言道“无酒不成宴”,在我国的酒文化里,“劝酒”作为一种表达盛情的风俗习惯,同一酒席上的参与人在共同饮酒的过程中定然会有互相敬酒的情况发生,每个成年人都应当学会控制自己,尽量不要超出自己的饮酒能力,自己能喝多少酒还是自己最能把握,只有这样,才不至于发生因过量饮酒而致身体损伤或生命死亡的事情发生。
本案中的受害人朱某作为40多岁的成年男性,在控制饮酒方面完全应该能够自然地把握自身“酒量”,并且在民法上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朱某应当对自己的身体状况,以及自己能喝多少酒有一个清醒的认识。显然,朱某在和朋友们在饮酒的过程中没有很好的进行自我控制,最终导致酒精中毒死亡,基于此点,受害人朱某应当对自己过量饮酒带来的严重后果自行承担责任。而作为当天和朱某一起饮酒的其他人,法律没有规定其防止损害发生的法定义务,所以肖某等7人是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
第二种意见认为,既然是几个亲朋在一起参与饮酒活动,那么亲朋之间就必须有相互爱护,相互提醒、相互劝告少饮酒的义务。在本案中,当受害人朱某已经过量饮酒的时候,其他几人就应当有所发现,在朱某已经不能再喝的情况下,肖某等7人若再劝受害人朱某饮酒的话,这就是一种主观上的故意,在受害人喝得不省人事的情况下,肖某等7人没有陪同朱某妻子护送和照顾,这是一种主观上的疏忽大意的过失。
受害人朱某是在同席的其他几人的劝酒下才喝“超量”的,这是由共同饮酒人造成朱某死亡的一起事故,符合民法侵权篇的侵权责任构成要件,肖某等7人是应当承担过错赔偿责任的。
【评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在本案中,朱某是因与肖某等7人共同饮酒后出现了人身伤亡。在饮酒的过程中,肖某等7人没有尽到提醒、劝阻、护送、照顾等义务,应当对受害人朱某承担过错赔偿责任。这符合《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也做了如下规定:“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所以,就本案而言,肖某等7人作为陪同朱某饮酒的人,他们并没有对朱某过量饮酒行为进行劝阻,相反却在朱某不能再喝得情况下力劝朱某饮酒,在朱某喝得不省人事的情况下,肖某等7人没有及时送他去医院输液治疗,肖某等7人存在主观上的过错,应当对朱某的死亡承担过错赔偿责任。
(作者单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