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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危险驾驶案可简化庭审

发布时间:06-25  浏览数:1194 【Clo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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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孙乾 孙思娅   来源: 京华时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向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提请审议《关于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草案”)的议案。据此决定,中国拟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
 
  草案拟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北京、天津、上海、重庆以及沈阳、大连、南京、杭州、福州、厦门、济南、青岛、郑州、武汉、长沙、广州、深圳、西安等共18个城市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对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自愿认罪,对适用法律没有争议的盗窃和危险驾驶等依法可能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案件或者单处罚金的案件,进一步简化、细化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相关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对草案作说明时指出,当前,中国正处于经济转轨、社会转型的特殊时期,刑事犯罪呈高发态势。进一步推动刑事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是当前司法实践的迫切需要。周强表示,建立刑事案件速裁程序,有利于及时惩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优化司法资源配置,解决司法实践中案多人少的矛盾,也有利于贯彻宽严相济、惩办与教育相结合的刑事政策,教育矫治犯罪人。
 
  周强说,上述地区案件基数大、类型多,有利于检验试点效果。试行期限为从决定生效之日起试行两年。
 
  这次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两高”进行速裁程序试点,开创了在司法领域进行“试验性立法”的先河。据了解,过去全国人大常委会曾经授权国务院进行一些突破法律的改革试点,但是授权“两高”还是第一次。
 
  □试点内容
 
  适用于自愿认罪被告人
 
  当庭可不进行调查辩论
 
  根据草案,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案件限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自愿认罪,对适用法律没有争议的盗窃和危险驾驶等依法可能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案件或者单处罚金的案件。
 
  对于简化细化的相关诉讼程序,周强介绍说,适用速裁程序的案件,拟对开庭通知时间不作限制,法官当庭确认被告人自愿认罪、对适用法律没有争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可不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并适当缩短办案期限,但必须听取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意见。
 
  >>释疑
 
  扭转“关多长判多长”现象
 
  最高人民法院表示,随着社会转型,轻微刑事案件的数量增加较快,司法机关“案多人少”矛盾突出。如果繁简不分,会造成轻微刑事案件办理时间过长。为此,有必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对大量的轻微刑事案件实行快速审理,以提高此类案件的诉讼效率,及时惩治犯罪人,解决案多人少矛盾。
 
  根据本次决定,速裁程序将简化开庭审理程序,开庭前送达时间不受限制,开庭时不需要进行法庭调查和辩论,司法机关的办案期限也将相应缩短,这将大大提高此类案件的办案效率。
 
  实行刑事案件速裁程序,也更加能够保证量刑的公正。过去,由于对轻微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普遍实行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被告人关押时间较长,有的案件量刑时经常是“关多长判多长”,不仅不能及时惩治犯罪,而且也难以做到量刑公正。实行速裁程序后,被告人即使被羁押,也可以很快得到审判,而且司法机关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还要从宽处理,因此可以更好地实现“轻罪轻刑”,更好地体现“罪刑相适应”的原则,体现刑罚均衡、刑罚公正的精神。
 
  被告人可申请不公开审理
 
  建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
 
  周强说,适用速裁程序的案件,人民法院要充分尊重、保护被告人获得公开审判的权利。同时,对于被告人以名誉保护、信息安全等正当理由申请不公开审理,公诉机关、辩护人没有异议的,经人民法院院长批准,可以不公开审理。
 
  此外,拟在法院、看守所建立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提供法律帮助的,应当为其指派法律援助值班律师,保证认罪的自愿性,确保其充分了解适用速裁程序的法律后果。适用速裁程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应当取保候审、监视居住。
 
  >>释疑
 
  保障轻微刑案嫌疑人权利
 
  最高法表示,该试点的一些措施保障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如从侦查阶段起,就可以对轻微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非羁押性的强制措施,改变过去那种普遍使用拘留、逮捕等羁押性措施的做法。又如,在量刑上,司法机关对选择适用速裁程序、自愿认罪的被告人,由于他们自愿认罪,退赃退赔、赔偿损失,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因此对这些被告人原则上要从宽处罚,体现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的一种“量刑激励”,这些都体现了保障被告人合法权益的精神。
 
  同时,还保障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本次决定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多方面的程序选择权:在选择是否适用速裁程序方面,被告人有接受迅速审判的权利,因此可以选择速裁程序,也可以选择普通程序或简易程序;在是否公开审判方面,被告人有接受公开审判的权利,同时也可以从个人名誉、信息安全等方面考虑选择不公开审理;在是否上诉方面,被告人在判决后可以认罪服判不上诉,同时仍保留了上诉的权利。
 
  三问最高法
 
  1.刑事案件速裁程序改革,是否是因为取消劳动教养制度?
 
  最高法:刑案速裁程序改革,主要因为轻微刑事案件大量增加,司法机关案多人少矛盾突出,并非是因为取消劳教制度。虽然二者在时间上有一定巧合,但实际上,在取消劳教之前,许多地方就已经进行了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的尝试,如北京、深圳、南宁等地,几年前就开始进行了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的改革。因此,速裁程序试点不是取消劳动教养的配套措施。
 
  2.取消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是否会影响被告人的权利?
 
  最高法:不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的案件,是有前提的。即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自愿认罪,并签写具结书,同意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如果不是同时符合这些条件,就不能适用速裁程序,而要按照简易程序或普通程序审理。
 
  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的目的是查清事实、证据,查明被告人对事实证据、适用法律的意见,而被告人自愿认罪,对法律适用包括量刑建议没有异议,等于是自动放弃了辩护权,法庭调查和辩论程序就没有设立的必要。虽然不进行法庭调查、辩论,但被告人还有最后陈述的权利,而且对被告人认罪的案件,法院一般要从宽处罚,这对被告人实际上是有利的。
 
  3.增加不公开审理的事由,是否与司法公开原则相违背?
 
  最高法:目前,司法机关大力倡导和实行司法公开,增加司法透明度,但是公开审判也有例外。法律规定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商业秘密、未成年人犯罪等案件,不能公开审理。此外,本次草案增加了一个不公开审理的事由,即被告人以名誉保护、信息安全等事由申请不公开审理,人民检察院、辩护人没有异议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公开审判是权利,被告人有权接受也有权放弃。被告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必须有正当事由,草案对此设立了严格的条件,而且必须经过法院院长批准,不会被滥用。国外也有先例,许多国家对轻微刑案进行书面审理,实际上就是不公开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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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深律师 NEWS
  •  范志强律师——山东万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多次荣获青岛市优秀律师、青岛市司法系统先进个人,现任青岛市第九届律协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考核委员会委员、医疗健康专业委员会委员、诉前调解员,曾任青岛市信访法律专家组成员。范律师长期致力于民商法、侵权责任、劳动人事理论研究和实践,在合同法人损索赔、婚姻继承、劳动人事领域有专长。自2004年开始执业至今,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常年法律顾问,成功办理案件累计达800余件,包括处理多起重大疑难、有影响力的诉讼案件,受到客户称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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