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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期间向女方汇款5万元 后主张不当得利被驳

发布时间:07-17  浏览数:1278 【Clo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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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 (谢威利) 男子恋爱期间向女方汇款5万元,事后男子向法院起诉要求女方返还不当得利,因缺乏证据,最终被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王旬通过QQ认识了重庆女子陈菲,经过几次聊天,二人确立了恋爱关系。之后,王旬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分两次向陈菲汇款共计5万元。

  2013年5月份,王旬以不当得利为由将陈菲告上法庭,要求返还之前的5万元。

  庭审中,王旬称,2010年年底,陈菲对其表示要投资经营店铺,于是要求王旬借款给她。王旬遂通过银行转账借了5万元给陈菲,之后发现陈菲不打算还款,就以不当得利为由诉至法院,要求陈菲还款。

  而陈菲则辩称,二人确系通过QQ聊天认识,双方是恋人关系并同居过。王旬给其的5万元中有2万元用于双方同居期间购买家具,另外3万元则用于开设喜糖店,但该5万元是王旬赠予给陈菲的,而非借款,不构成不当得利。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负有举证责任,本案中,王旬对于5万元汇款系借款的性质不能举示充分证据予以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遂判决驳回王旬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王旬不服,向重庆一中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日常生活中,转账付款的缘由有多种,不能仅凭转账付款的事实就当然认定双方存在借款关系,亦不能以借款关系的事实主张不当得利,本案中,王旬举示的证据难以证明其所主张的事实,应承担举证不能法律后果。

据此,重庆一中院于日前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律师点评:仅凭转账凭证是无法证明双方之间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本案中,债权人无法提供除转账凭证以外的证据,法院不予支持其请求完全符合目前关于民间借贷的审判精神。但是,债权人起诉时可选择以有条件(结婚为目的)赠与为由起诉,法院支持其返还款项的可能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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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范志强律师——山东万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多次荣获青岛市优秀律师、青岛市司法系统先进个人,现任青岛市第九届律协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考核委员会委员、医疗健康专业委员会委员、诉前调解员,曾任青岛市信访法律专家组成员。范律师长期致力于民商法、侵权责任、劳动人事理论研究和实践,在合同法人损索赔、婚姻继承、劳动人事领域有专长。自2004年开始执业至今,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常年法律顾问,成功办理案件累计达800余件,包括处理多起重大疑难、有影响力的诉讼案件,受到客户称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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