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性质及效力-青岛律师_青岛律师网_青岛律师事务所13780606735
    
    首页 - 人损索赔(交通事故) -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性质及效力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性质及效力

发布时间:08-04  浏览数:2800 【Close
分享到

理论界或实务界的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公安机关依法作出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具有行政可诉性,属于行政诉讼司法审查的范围。这是目前较有影响的观点。第二种观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是具体行政行为,责任认定书是行政文书。 第三种观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性质应根据交通事故的性质而定:如果是一般轻微的交通事故,则是行政责任认定;如果是交通肇事犯罪案件,则具有刑事责任认定的性质。第四种观点:交通事故责任的“责任”是因果关系和因果关系中“原因力”的大小,不是法律责任,而是确定法律责任的前提和依据,本身并不等同于法律责任中的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一种行政证明行为,不具有行政可诉性。第五种观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鉴定结论,不是具体行政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
(1)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人民法院处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重要证据之一,如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无相反的证据或者足以推翻其结论的理由,“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应当成为人民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2)在因交通事故引发的损害赔偿案件中,当事人应当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对各自的主张分别承担举证责任,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中待证事实的真伪不承担举证责任。
(3)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在民事诉讼中对“交通事故认定书”提出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反的证据或理由,并承担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
关闭
资深律师 NEWS
  •  范志强律师——山东万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多次荣获青岛市优秀律师、青岛市司法系统先进个人,现任青岛市第九届律协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考核委员会委员、医疗健康专业委员会委员、诉前调解员,曾任青岛市信访法律专家组成员。范律师长期致力于民商法、侵权责任、劳动人事理论研究和实践,在合同法人损索赔、婚姻继承、劳动人事领域有专长。自2004年开始执业至今,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常年法律顾问,成功办理案件累计达800余件,包括处理多起重大疑难、有影响力的诉讼案件,受到客户称赞。


    查看详细>>
经典案例 | 人损索赔 | 合同纠纷 | 医疗损害 | 劳动人事 | 房地产纠纷 | 婚姻继承 | 知识产权
Copyright © 2011 法律之光 All Rights Reserved. ICP备案号:鲁ICP备15005173号
电话:13780606735 地址:青岛市苗岭路28号金岭广场2号楼11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