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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车主聘用的司机与车辆挂靠单位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发布时间:08-12  浏览数:3281 【Clo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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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购买的车辆挂靠其他单位且以挂靠单位名义对外经营,其聘用的司机与挂靠单位不宜认定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案情简介:2012年,徐某购买货车后挂靠在运输公司并聘请王某之子杨某驾驶,因交通肇事致杨某死亡。王某以杨某与运输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仲裁。仲裁裁决确认后,运输公司向法院起诉。
 
    法院认为:肇事货车系徐某个人购买,挂靠在运输公司并以运输公司名义对外经营,徐某聘用司机杨某与运输公司之间不具备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故不宜认定其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
 
    实务要点:个人购买的车辆挂靠其他单位且以挂靠单位名义对外经营,根据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精神,其聘用的司机与挂靠单位之间不具备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不宜认定其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案例索引:安徽蚌埠中院(2013)蚌民一终字第00045号“怀远县万成运输有限公司与王大华劳动争议案”,见《车辆实际所有人聘用的司机与车辆挂靠单位之间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王惠玲,安徽高院民一庭),载《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地方法院案件解析》(201401/57:219)。
 
    点评:《劳动合同法》实施后,不签书面劳动合同的“事实劳动关系”仍存在,但认定应非常严格,否则与雇佣等劳动形态混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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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深律师 NEWS
  •  范志强律师——山东万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多次荣获青岛市优秀律师、青岛市司法系统先进个人,现任青岛市第九届律协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考核委员会委员、医疗健康专业委员会委员、诉前调解员,曾任青岛市信访法律专家组成员。范律师长期致力于民商法、侵权责任、劳动人事理论研究和实践,在合同法人损索赔、婚姻继承、劳动人事领域有专长。自2004年开始执业至今,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常年法律顾问,成功办理案件累计达800余件,包括处理多起重大疑难、有影响力的诉讼案件,受到客户称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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