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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中的内容不对等属于无效协议

发布时间:09-03  浏览数:1487 【Clo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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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杜东安
 
【案情】 

  2013年9月,张某(男)与赵某(女)夫妇于婚姻存续期间签订了一份协议,这份协议的内容为:若男方(张某)提出离婚,男方将放弃房子的产权,且房贷按揭依然由男方承担,另外男方需支付女方扶养费人民币100万元;若女方(赵某)提出离婚,女方将支付男方扶养费人民币30万元。协议签订后,男方(张某)提出离婚,赵某则提出张某须履行协议方同意与其离婚,但张某认为该协议违背了婚姻自由原则,属于无效的协议。

  【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该协议违反了婚姻自由原则,属于无效的协议。

  第二种意见认为,该协议有效,因为该份协议属附生效条件的合同,且双方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签订协议时是真实的意思表示。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张某与赵某的这份协议属于无效协议,理由如下:

  首先,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二条的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这起案件中,张某与赵某的这份协议以放弃房产及支付巨额的所谓赡养费为要挟不得离婚的条件,显然限制了婚姻自由原则中的离婚自由,并且这份协议内容是不对等的,也违反了婚姻法的男女平等原则。

  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十五条规定:附条件的民事行为,如果所附条件是违背法律规定或者不可能发生的,应当认定该民事行为无效。本案中的协议内容实际上已经侵犯了离婚自由,显然已经违反了《婚姻法》的规定,属于无效的合同。

  (作者单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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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范志强律师——山东万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多次荣获青岛市优秀律师、青岛市司法系统先进个人,现任青岛市第九届律协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考核委员会委员、医疗健康专业委员会委员、诉前调解员,曾任青岛市信访法律专家组成员。范律师长期致力于民商法、侵权责任、劳动人事理论研究和实践,在合同法人损索赔、婚姻继承、劳动人事领域有专长。自2004年开始执业至今,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常年法律顾问,成功办理案件累计达800余件,包括处理多起重大疑难、有影响力的诉讼案件,受到客户称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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