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明确工伤与第三人侵权可双重赔偿
发布时间:09-11 浏览数:3116 【Close】
司法实践中,工伤与第三人侵权竞合能否双重赔偿一直存在争议。尤其是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出台后,青岛地区法院不支持双赔的案例较多。2014年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出台,第八条规定: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获得民事赔偿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已经作出工伤认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未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尚未获得民事赔偿,起诉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上述司法解释明确规定,除医疗费外,其它的赔偿项目均可双重赔偿。【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