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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声检查漏诊,生下畸形儿的法律责任

发布时间:09-23  浏览数:4765 【Clo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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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洪涛律师 来源:医疗纠纷维权网

一、超声之于产科检查的意义及漏诊的原因:

自从超声技术应用于产科检查那天起,便成了产科首选的影像学诊断方法,超声诊断对人体损伤小,可以重复检查,诊断迅速、准确,已成为一种不可缺少的辅助诊断工具。但是也应注意,损伤小并不是绝无损伤,当声波在人体组织中传播时,可将超声能量转变为热能,可能引起组织升温使其结构及功能发生改变,这种现象被称为超声的生物学效应,因此,对超声检查的时间和剂量要有一定的限制,胎儿超声检查应遵循“最小剂量”原则,即完成该检查尽可能使用最小超声能量。

超声能够发现多种胎儿畸形,但是不能发现所有的畸形,也不能对胎儿以后的发育做出预测,因此,认为凡是超声检查没有发现胎儿畸形、但出生后孩子存在畸形,医院就应当承担责任的观念是错误的。

超声检查受制于超声技术的局限性,受到仪器设备的性能、医生的技术能力、产妇的母体因素、胎儿的胎位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各种因素单独或者协同作用会影响到检查结果的准确性。为了规范产前超声检查,中国医师协会超声医师分会制定了《产前超声检查指南》,对从事产前超声检查医师的资质、仪器设备提出要求,并对各阶段产前超声检查的时机、适应证、内容进行了规范。

超声检查如同一个“筛子”,能够筛选出异常的胎儿,但是“筛子”也有疏密之分,筛选的结果就会有差异。根据《指南》的规范,产前超声检查分为四级:一般产前超声检查亦称Ⅰ级产前超声检查、常规产前超声检查亦称Ⅱ级产前超声检查、系统产前超声检查亦称Ⅲ级产前超声检查、针对性产前超声检查亦称IV级产前超声检查。这四级产前超声检查就像四种疏密不同的“筛子”,检出率自然有差别。并不是每一个胎儿都要用最“细密”的“筛子”来筛查、并不是每一个器官都要进行详细的超声扫描,这样做对绝大多数健康胎儿无益。正常的产前超声检查仅仅进行Ⅰ级、Ⅱ级、Ⅲ级的检查,当Ⅰ级、Ⅱ级、Ⅲ级检查发现或疑诊胎儿异常、有胎儿异常的高危因素、母体血生化检验异常的方进行IV级超声检查(即针对性产前超声检查)。针对性产前超声检查对某种疾病的检出率要高于Ⅰ级、Ⅱ级、Ⅲ级超声检查。

为了防止因为医生技术能力不足或者主观过错导致漏诊的情况,《指南》提出了各类产前超声检查的适应证、检查内容及存留图像的要求。不按照规范的要求实施检查属于主观过错,图像上已经显示了异常却未发现属于技术能力不足。主观过错和技术能力不足均应当承担责任。按照规范的要求实施检查、图像上也未显示异常,但是仍然发生了漏诊,这样的漏诊不需要承担责任。有些畸形的检出率很低,例如:国内外文献报道单纯腭裂的产前超声检出率为0%1.4%,但是检出率低不是医方免责的理由,医方不存在过错才是免责的前提。

一般产前超声检查(Ⅰ级)主要进行胎儿主要生长参数的检查,不进行胎儿解剖结构的检查,不进行胎儿畸形的筛查。若检查医师发现胎儿异常,超声报告需做出具体说明,并转诊或建议系统产前超声检查(Ⅲ级)。常规产前超声检查(Ⅱ级)主要初步筛查六大类畸形:无脑儿、严重脑膨出、严重开放性脊柱裂、严重胸腹壁缺损伴内脏外翻、单腔心、致死性软骨发育不良。因胎位、羊水过少、母体因素等影响,超声检查并不能很好地显示时,超声报告需做出说明。所有孕妇,尤其是一般产前超声检查(Ⅰ级)或常规产前超声检查(Ⅱ级)发现或疑诊胎儿畸形、有胎儿畸形高危因素者均应当进行系统产前超声检查(Ⅲ级)。Ⅲ级超声检查针对胎儿解剖结构需要检查以下内容:ⅰ胎儿头颅:观察颅骨强回声环。观察颅内重要结构:大脑半球、脑中线、侧脑室、丘脑、小脑半球、小脑蚓部、颅后窝池。ⅱ胎儿颜面部:观察上唇皮肤的连续性。ⅲ胎儿颈部:观察胎儿颈部有无包块、皮肤水肿。ⅳ胎儿胸部:观察胎儿双肺、心脏位置。ⅴ胎儿心脏:显示并观察胎儿心脏四腔心切面、左室流出道切面、右室流出道切面。怀疑胎儿心脏大血管畸形者,建议进行针对性产前超声检查(IV级产前超声检查中的胎儿超声心动图检查)。ⅵ胎儿腹部:观察腹壁、肝、胃、双肾、膀胱、脐带腹壁入口。ⅶ胎儿脊柱:通过脊柱矢状切面观察脊柱,必要时可加作脊柱冠状切面及横切面。ⅷ胎儿四肢:观察双侧肱骨,双侧尺骨、桡骨,双侧股骨,双侧胫骨、腓骨。当一次超声检查难以完成所有要求检查的内容,应告知孕妇并在检查报告上提示,建议复查或转诊。针对性产前超声检查(IV级)是针对胎儿、孕妇特殊问题进行特定目的的检查,如胎儿超声心动图检查、胎儿神经系统检查、胎儿肢体检查、胎儿颜面部检查等。

产前超声检查有3个重要时间段:1113+6周、孕2024周、2834周,尽量在这三个时间段内或者接近这三个时间段时进行产前超声检查。

二、如何判断产前超声检查的医疗行为是否有过错:

判断产前超声检查的医疗行为是否有过错应当审查整个孕期的超声检查:1、是否按照《指南》的要求指导孕妇进行了Ⅰ级、Ⅱ级、Ⅲ级的三级检查;2、每一级检查是否按照《指南》要求的内容实施了检查;3、因为客观原因无法检查的内容是否进行了提示,是否建议复查或转诊;4、在图像上已经显示出异常的情况下是否发生了漏诊。如果上述四项内容中存在一项及以上否定的评价,医疗行为就是有过错的。

三、漏诊的法律责任:医方是否构成侵权?侵犯谁的权利?侵犯什么权利?

通过上述分析可知,产前超声检查漏诊不是医方承担法律责任的理由,医疗行为存在过错才是医方承担法律责任的法定条件。医疗行为存在过错的情况下医方的行为构成对孕产妇知情选择权的侵犯,知情选择权属于孕产妇的人身权,包括知情权和生育选择权,孕妇产的知情权以医方履行告知义务为前提,在医方不履行告知义务的情况下,孕产妇的知情权就受到了侵犯,不知情并不意味着孕产妇的生育权受到了侵犯,但是,不知情会影响孕产妇选择生育健康婴儿和选择生育(或不生育)畸形婴儿的权力行使。

在医方因医疗过错而发生漏诊的情况下,医方侵权的直接对象仅仅限于孕产妇,间接对象是孕产妇的配偶,但对胎儿并未构成侵权,根据我国的法律胎儿并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因此谈不上受到侵权。至于胎儿出生之后成为具备了民事权利能力的婴儿,医方的行为仍然不对其构成侵权,这是因为孩子畸形是由于发育异常所致,致病因素来自于母体或者自身,与医方是否漏诊不存在因果关系。如果孩子出生之前其父母知悉孩子存在畸形,仍然决定生育,医方的行为对孩子根本不构成侵权;如果孩子的父母决定终止妊娠,不生育这个孩子,孩子就不会存活于世上,民事权利能力自始就不会存在,医方的行为更不存在侵权。所以说,医方的侵权对象是孩子的母亲,间接侵权对象是孩子的父亲。

四、如何提起诉讼?

1、谁提起诉讼才合适?

如果是医患双方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纠纷,通常不需考虑到底是孩子提起赔偿要求还是父母提起赔偿要求更为合适。但是,如果提起诉讼,则必须考虑谁是适格原告。通过上面分析可知,受到医疗行为侵权的对象是孕产妇,孕产妇才是诉讼的适格原告,孩子并不是。当前司法实践中出现了孕产妇单独作为原告、孩子单独作为原告、孕产妇与配偶共同提起诉讼、孕产妇与孩子共同提起诉讼、孕产妇与配偶以及孩子共同提起诉讼等多种情况,很多法院对此审查不严,这种情况应当纠正。当然,在目前法院对这个问题没有充分认识的情况下,孕妇和孩子共同诉讼有可能获得一些额外的诉讼利益,出于诉讼策略的考虑,患方这样做也无可厚非。

2、诉讼的案由是什么?

根据《民事诉讼案由规定》,因生下畸形儿提起的民事诉讼属于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的侵害患者知情同意权责任纠纷,应当按照侵害患者知情同意权责任纠纷进行立案。

3、诉讼请求是什么?

如果是孕产妇单独提起诉讼,诉讼请求应当包括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今后医疗费、今后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项。如果是孕产妇和孩子共同提起诉讼,还应当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等项。当然,孕产妇和孩子共同诉讼能否在法院顺利立案,本文不予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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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深律师 NEWS
  •  范志强律师——山东万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多次荣获青岛市优秀律师、青岛市司法系统先进个人,现任青岛市第九届律协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考核委员会委员、医疗健康专业委员会委员、诉前调解员,曾任青岛市信访法律专家组成员。范律师长期致力于民商法、侵权责任、劳动人事理论研究和实践,在合同法人损索赔、婚姻继承、劳动人事领域有专长。自2004年开始执业至今,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常年法律顾问,成功办理案件累计达800余件,包括处理多起重大疑难、有影响力的诉讼案件,受到客户称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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