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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员被第三人误伤雇主赔偿后可追偿

发布时间:10-10  浏览数:1579 【Clo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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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耿某是包工头,经常承揽建筑工程并组织安排施工。今年1月,耿某又承包了某社区沿街楼建设工程,为此他雇佣姚某从事砌墙工作,同时,租赁了卢某驾驶的吊车配合施工。1月17日,姚某跟随耿某在二楼楼顶施工时,被卢某操作的吊车不慎碰倒并摔向一楼,致脚摔伤。姚某住院治疗25天,支付医疗费21299.34元,经法医鉴定构成9级伤残。后经临沭县法院判决耿某赔偿姚某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经济损失51807.34元。7月24日,经临沭县法院执行局调解,约定由耿某向姚某支付3.4万元,8月1日前付清。

  随后,耿某诉至法院,以卢某的行为导致耿某受伤,因此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为由,请求法院判令卢某支付垫付款3.4万元。法院查明,至起诉时,耿某已实际支付赔偿款2.3万元。

  裁判理由

法院审理后认为,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卢某所操作的吊车在施工过程中将姚某碰至楼下摔伤,姚某选择请求耿某赔偿,耿某在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卢某追偿。耿某及姚某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和谨慎操作注意义务,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以30%较为适宜。耿某已经赔偿姚某2.3万元,对其实际支付的部分可以向卢某追偿。法院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之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

  法条连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来源:山东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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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范志强律师——山东万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多次荣获青岛市优秀律师、青岛市司法系统先进个人,现任青岛市第九届律协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考核委员会委员、医疗健康专业委员会委员、诉前调解员,曾任青岛市信访法律专家组成员。范律师长期致力于民商法、侵权责任、劳动人事理论研究和实践,在合同法人损索赔、婚姻继承、劳动人事领域有专长。自2004年开始执业至今,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常年法律顾问,成功办理案件累计达800余件,包括处理多起重大疑难、有影响力的诉讼案件,受到客户称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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