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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汽车,该汽车是否属于夫妻共有财产

发布时间:10-30  浏览数:2962 【Clo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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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第一款: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该规定主要考虑到不动产价值巨大,往往是一方父母倾其所有积蓄为子女购置不动产,根据其将不动产登记在其子女名下的行为,来推定其子女为受赠人而非夫妻双方,更符合公平正义的原则。而汽车不同,汽车登记只是公安行政管理的需要,不能以车辆登记来确认所有权,不能适用房屋以产权登记来推定受赠人。婚后一方父母赠与汽车等动产,如无明确表示,应推定夫妻为共同受赠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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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范志强律师——山东万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多次荣获青岛市优秀律师、青岛市司法系统先进个人,现任青岛市第九届律协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考核委员会委员、医疗健康专业委员会委员、诉前调解员,曾任青岛市信访法律专家组成员。范律师长期致力于民商法、侵权责任、劳动人事理论研究和实践,在合同法人损索赔、婚姻继承、劳动人事领域有专长。自2004年开始执业至今,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常年法律顾问,成功办理案件累计达800余件,包括处理多起重大疑难、有影响力的诉讼案件,受到客户称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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