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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因销售商过错导致一房二卖,仍应双倍赔偿

发布时间:11-10  浏览数:1868 【Clo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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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陈枝辉律师
 
——开发商委托销售房屋,因受托机构未告知售房情况导致一房二卖应双倍赔偿的,属于商业经营风险,应自行承担。

法院认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可见,只要出卖人在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事实上存在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的行为,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即可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且上述规定中并不存在此种赔偿责任的适用以出卖人具有恶意违约故意为前提开发公司申诉请求实质上将其选择及监督委托代理人的经营风险不当转嫁给购房者,开发公司以此为由主张前述规定的惩罚性赔偿应予免除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实务要点
:开发商委托销售房屋,因受托机构未告知其特定房屋已售出而导致一房二卖、双倍赔偿,属于选择和监督委托代理人的经营风险,应自行承担。

案例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2012)民抗字第24号“某开发公司与苏某等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见《湖北金华实业有限公司与苏金水等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审判长何东宁,审判员孙祥壮,代理审判员王朝辉),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裁判文书选登》(201401/20731)。

解读
:为开发商敲响警钟。本案事实上一房二卖,开发商可能无辜,但购房人更无辜,故不能成为法律上免除开发商责任的理由。
 

案情简介
:2005年,开发公司与销售公司签订商品房保底包干销售合同。2006年4月,销售公司代理开发公司与苏某签订购房合同并收取全部560万余元房款。同年5月,销售公司因与开发公司纠纷提出解除合同后,开发公司将销售公司已售苏某商铺另售他人致诉。开发公司以其未收到房款销售公司隐瞒苏某购房情况提出不应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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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深律师 NEWS
  •  范志强律师——山东万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多次荣获青岛市优秀律师、青岛市司法系统先进个人,现任青岛市第九届律协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考核委员会委员、医疗健康专业委员会委员、诉前调解员,曾任青岛市信访法律专家组成员。范律师长期致力于民商法、侵权责任、劳动人事理论研究和实践,在合同法人损索赔、婚姻继承、劳动人事领域有专长。自2004年开始执业至今,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常年法律顾问,成功办理案件累计达800余件,包括处理多起重大疑难、有影响力的诉讼案件,受到客户称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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