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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印发修改后《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

发布时间:11-20  浏览数:1079 【Clo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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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法制网  作者:蒋皓
  
        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印发修改后《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下称《复查规定》)。这是《复查规定》实施16年来首次修改,对于依法按程序处理刑事申诉案件,强化对申诉权的保障,强化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和自身监督,具有重要意义。

  修改后《复查规定》从多方面强化了对申诉权的保障和规范。如降低申诉门槛,对申诉条件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便利当事人申诉,对申诉材料要求作了明确细化规定;明确规定复查刑事申诉案件应当听取申诉人意见,复查决定书应当公开宣布,决定中止(终止)办理的案件应通知申诉人等。

  此次修改还突出了刑事申诉检察的监督属性和纠错功能,健全了冤假错案及时纠正机制。如调整原《复查规定》中对任务的表述顺序,将“纠正错误的决定、判决和裁定”放在“维护正确的决定、判决和裁定”之前,彰显了坚决纠正司法不公和维护司法权威的理念;对不服法院生效刑事裁判的申诉,认为需要提出抗诉的,由承办案件的刑事申诉检察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加大上级院对下级院办理申诉案件的监督力度,对复查终结的案件坚持严格的备案审查制度,以保证申诉案件办理的质量和效率。

  修改后《复查规定》加大了司法公开、检务公开的力度,规定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可采取公开听证、公开示证、公开论证和公开答复等形式进行公开审查。扩大了公开审查适用范围,由之前适用于不服人民检察院诉讼终结刑事处理决定的申诉案件,扩大至不服人民法院生效刑事裁判申诉案件。根据最高检关于案件信息公开的相关规定,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将在网上公开。

  修改后《复查规定》由原规定的41条增至共70条,按照依法办案、规范执法、公正处理的要求,对刑事申诉案件管辖、受理、立案、复查等程序进行了全面修改完善。其中,明确规定审查刑事申诉期限为2个月;调卷审查的,自卷宗调取齐备之日起计算审查期限;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经部门负责人或者检察长批准,可适当延长审查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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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范志强律师——山东万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多次荣获青岛市优秀律师、青岛市司法系统先进个人,现任青岛市第九届律协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考核委员会委员、医疗健康专业委员会委员、诉前调解员,曾任青岛市信访法律专家组成员。范律师长期致力于民商法、侵权责任、劳动人事理论研究和实践,在合同法人损索赔、婚姻继承、劳动人事领域有专长。自2004年开始执业至今,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常年法律顾问,成功办理案件累计达800余件,包括处理多起重大疑难、有影响力的诉讼案件,受到客户称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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